公司讓彭某走人,套路彭某!彭某稀里糊塗就在公司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上簽字了,拖欠的工資、加班費都沒有足額,經濟補償金也沒有!彭某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以公司忽悠彭某簽字,要求公司支付這些差額和經濟補償金嗎?
公司連續兩個月以業績下滑扣了彭某的工資合計1000元,加班費更沒有,如果要算,加班費得有7000多元,彭某找公司理論,公司說:「現在公司經營也困難,如果你離職,那麼公司可以把錢退還給你,咱們可以簽協議!」彭某本身就不想做了,於是同意了,公司把協議書給彭某一看,大概意思就是公司總共就給3000元!於是彭某提出疑問,公司又是一番忽悠套路,說什麼公司有關係勞動仲裁也不一定會贏,而且還浪費很多時間,勞動仲裁有案底記錄,對你以後也不好,這個你簽字了,馬上就可以拿到錢,而且你拿到錢後,覺得有問題,可以去投訴!彭某也不明就裡,稀里糊塗地去簽字了?
後來彭某才知道,自己不但有機會能拿到經濟補償金,加班費這些也都可以拿到,於是彭某連忙去申請勞動仲裁,說公司欺騙他、忽悠他簽字,結果都被以「雙方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為由駁回了彭某的申請,並且說彭某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公司是通過欺詐、脅迫的方式讓給彭某簽訂的。
實際上,公司和員工雙方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那麼對於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等,在裡面都約定好了,如果員工不能證明公司有欺詐、強迫的行為,那麼員工基本是沒辦法推翻的。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協議內容有明顯違背公平原則,比如公司拖欠了員工5個月工資,但協議書上,只寫了支付1個月公司,那麼這種屬於顯失公平的情形,那麼員工是可以申請撤銷該協議書的。但如果這種情況下,公司寫了支付5個月工資,只是約定沒有經濟補償金,這種就不屬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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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隨意簽署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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