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吳某,男,27歲,無業。
2016年4月初,某市公安機關發現吳某有向他人兜售毒品的嫌疑(後經查證屬實),遂開展偵查。但在偵查過程中,吳某突然失蹤。原來,吳某覺得轉手買賣賺錢不多,便於當月10日從雲南省某地偷偷出境到緬甸境內,購買了一些海洛因,準備「賺大錢」。當吳某攜毒品回到國內乘車前往昆明時,被我公安人員查獲。吳某見勢不妙,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將押送其下車的公安人員扎傷後逃跑,但隨即就被抓獲。經檢驗,吳某所帶的毒品共2000克,純度為30%。
請分析並說明理由:吳某的行為構成何種犯罪?應當如何認定和處理(只答處理原則)。
12.(1)吳某的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和走私毒品罪,應當實行數罪併罰。
(2)吳某違反國家規定向他人兜售毒品,其行為符合刑法關於販賣毒品罪的規定,構成販賣毒品罪。
(3)吳某偷越國(邊)境,將國家禁止進口的毒品偷帶回國,準備在國內販賣,既違反了海關法規,也違反了國家對毒品的管理法規,其行為完全符合走私毒品罪的構成特徵,構成走私毒品罪。走私毒品的數量應以查實的200克海洛因計算,不以純度30%折算。
(4)吳某採用暴力手段逃跑的行為包含在走私毒品罪的構成要件內,屬於提高法定刑的情形,不應另行定罪。
(5)吳某偷越國(邊)境的行為與走私毒品的行為之間存在牽連關係,不應單獨認定為偷越國(邊)境罪。
(6)吳某出於兩個犯罪的故意,實施了兩個犯罪行為,構成兩罪,應當以販賣毒品罪和走私毒品罪實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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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數罪 1[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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