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文某某(原a律師事務所律師,2011年4月轉入b律師事務所執業)。
被告:海南省司法廳。
原告1993年3月至2000年3月期間在a律師事務所執業。1997年10月,原告在a律師事務所與甲公司未簽訂合同的情況下,私自接受該公司委託,擔任該公司在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執行案的特別授權代理人,參加該執行案件的相關執行活動。同時,因該案牽涉到乙公司名下一宗土地及地上建築物權,原告根據乙公司與其所在事務所簽訂的常年法律顧問合同之約定,同時代理乙公司參加對上述執行案件的有關申訴工作。2001年1月,乙公司出具《承諾書》,承諾支付文某某「酬勞費」及「差旅費」共一百二十五萬元。2009年6月,一百二十五萬被強制執行至文某某個人帳戶。鑒於原告在執業中有私自收費行為(對其私自收案行為,因已超過兩年不再追究),被告對其作出了停止執業三個月、沒收違法所得一百二十五萬的行政處罰決定。原告對該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向海南省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稱: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系錯誤決定。1.被告認定一百二十五萬元為「違法所得」,完全是錯誤定義。所謂「違法所得」是指「非法經營所得的利益,前提必須是非法的,且有損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的,而本人所得的一百二十五萬是進行合法勞動所獲得的報酬,且此筆費用後來移交到b律師事務所入帳,完善了法律手續。在原告申請強制執行一百二十五萬案件中,省高院的再審判決也確認一百二十五萬為合法債權而予以保護,進一步證明該收入是合法的收入。2.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遺漏認定「a律師事務所自2000年5月31日起因未辦理年檢註冊而停止執業」和原告「自2000年4月至2001年4月20日期間中斷律師執業一年」這一事實,導致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3.原告以個人名義與乙公司訂立承諾合同,是由於所在的a律師事務所及個人均處於執業中斷階段,客觀上既不能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也不能以原告個人律師的身份訂立承諾合同。原告本人並無私自收費的故意,不屬於「律師私自收費行為」。
被告辯稱:本案嚴格按《行政處罰法》、《律師法》等規定進行,並無不當。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且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2.原告收取的一百二十五萬元屬於「違法所得」。《律師法》、《律師事務所收費程序規則》以及國家發改委 司法部《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均禁止律師私自收費,而原告作為律師,私自接受甲公司委託、私自收取乙公司一百二十五萬元律師服務費,在主觀上是故意的。3.即使原告在2000年期間未進行年檢,但原告已被授予的律師身份並沒有因此消滅。《律師法》並未規定律師未進行年檢就喪失律師身份。原告在此期間也沒有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註銷或者暫停其執業,司法行政機關也從未核准其暫停執業或者註銷其律師執業證書。4.原告的收費行為是私自收費行為。第一,原告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所收取的一百二十五萬元是「借款」和「差旅費」。第二,此案中債權主體只能是a律師事務所。雖然a律師事務所自2000年5月31日至2001年11月12日因未辦理年檢而處於停業狀態,但它之前接受他人委託承辦法律業務所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主體資格並未消滅。即根據《律師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一收取費用並如實入賬」之規定,即使a律師事務所當時處於停業狀態,該一百二十五萬元的合法債權主體也應是a律師事務所,而不是原告個人。第三,《律師法》及有關規定均明確禁止「律師私自收費行為」。雖然2011年8月,原告將一百二十五萬移交到了新轉入的b律師事務所,也不能改變其私自收費的事實,反而恰恰證明了原告存在私自收案、私自收費之違法行為的存在,更何況b律師事務所沒有接收此一百二十五萬元的合法依據。
【焦點問題評析】。
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原告的行為是否屬於私自接受委託、私自收取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一收取費用並如實入賬。」《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條第一項、司法部《律師事務所收費程序規則》(2004年3月19日 司法部令第87號發布)第五條、國家發展改革委 司法部《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2006年4月13日 發改價格[2006]611號)第二十二條均明確規定,律師在法律服務中的個人勞動報酬、辦公費、稅金、異地辦案差旅費等應由所在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個人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費用。被告海南省司法廳根據《海南省經濟特區律師執業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律師、律師事務所違法執業,依法應當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執業或停業整頓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部門作出決定」之規定,對原告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符合規定。
【裁判結果】。
經審理,海南省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原告不服,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後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駁回原告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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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某不服海南省司法廳律師執業行政處罰決定行政應訴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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