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與黃某原是夫妻。1997年4月,王某囚犯罪,被送勞教1年,為此,黃某訴請與王某離婚。1998年1月,法院判決准予離婚,並且雙方所生男孩由黃某撫養。在王某服刑期間,黃某擅自將孩子送給姜某收養。姜某領養男孩子後,為他更改了姓名,遷了戶口。王某服刑期滿後,幾番周折找到收養人姜某,多次要求領回男孩,未成。無奈之下,起訴至法院。本案中的收養關係是否成立。
答:不成立。《收養法》規定: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本案中,黃某未經孩子生父王某同意擅自將孩子送養,且王某在服刑期間,不屬於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的情形,因此收養關係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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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收養關係是否成立[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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