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法的基本原則——主權原則。
這是指所有參加國際貿易活動的當事國都應當尊重彼此的國家主權,實現權利平等和法律平等。權利平等是指國家無論大小、貧富都享有獨立自主的對外貿易權,不論社會政治、經濟的任何差異,有權進行對外貿易或其他方式的國際經貿合作。國家的這項主權既不能分割,也不能轉讓,並在享有或行使權利時不受外來干涉。另一方面,國家基於本國主權,也應承擔尊重他國主權的義務。兩者的界限在於,一國在行使其對外貿易權時,不應當損害到他國的對外貿易權,不把本國主權凌駕於他國主權之上,並且不應當危及國際經濟合作、和平與安全。法律平等是指各個主權國家在國際貿易領域的立法權和法律適用方面的平等。任何主權國家都享有根據本國意志制定符合本國國情的外貿法,或者基於平等自主同外國簽訂貿易條約和協定,只要不違背國際貿易的基本原則就應當受到尊重。法律適用方面的平等是指各國享有獨立的司法管轄權,既充分行使本國的屬地管轄權,也要尊重他國的屬人管轄權,並且在對等的前提下承認外國國家法律的域外效力,只要這些法律不與國際法的一般準則和本國的公共秩序相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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