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後,用人單位能否要求員工返還社保補貼。
本文作者:唐莉。
導讀
筆者最近接到這樣的諮詢,用人單位與員工約定不繳納社保,每月通過社保補貼的形式發放,員工離職後向社保部門投訴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用人單位補繳之後,能否要求員工返還之前發放的社保補貼。
實踐中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不應退還,理由是用人單位已經將社保補貼發放給員工,屬於用人單位支付的福利。而補繳社保是法定義務,不能規避。另一種觀點認為應該退還,既然用人單位已經補繳了社保,那麼社保補貼就構成不當得利。筆者通過查詢所在地區湖南法院的案例,發現湖南法院的裁判思路比較統一,筆者選擇了下面一則案例來具體分析。
案例
2013年10月份,曾某(乙方)入職某物業公司(甲方)從事保安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工作時間按物業管理行業的特性要求,實行每日八小時制,每月四天休息的辦法產生輪休;乙方試用期間的月工資為1070元,試用期滿後正式聘用,甲乙雙方須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報酬的構成:基本工資1270元、績效工資400元、五險補貼530元、生活補貼360元,工資總計為2560元。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繳納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乙方選擇自行繳納五險,乙方應承擔的保險費用與工資一併發放給乙方。」。
2018年5月4日,曾某離職,工作期間物業公司未為曾某交納社會保險。2018年4月17日,社會保障管理中心責令物業公司為曾某補繳2013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和滯納金,其中曾某的個人應繳部分為14803.19元。物業公司稱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2月期間,曾某的五險補貼為530元/月,自2015年3月起,五險補貼變為400元/月。物業公司與曾某因社保、經濟補償金、失業保險損失、拖欠工資、年休假加班工資發生爭議,雙方均申請仲裁。
仲裁裁決曾某應支付物業公司社會保險個人部分14803.19元,以便物業公司代繳,駁回物業公司其他仲裁請求。物業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
一審法院:社保補貼約定違法,公司需補繳社保,員工需退還社保補貼。
一審法院認為,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本案中,物業公司與曾某在合同中約定由公司向曾某發放社保補貼以免除繳納社保費義務違反法律規定,該約定無效,故物業公司仍應為曾某繳納工作期間的社保,物業公司已隨工資每月向曾某發放的社保補貼共計23410元(530元/月×17個月+400元/月×36個月),曾某應退還公司。至於利息於法無據,不予支持。滯納金是社會保險機構行使行政權力追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關於繳納社會保險的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故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社保補貼約定無效,社保補貼應予以返還。
二審法院認為,經審查,物業公司與曾某在合同中約定由公司向曾某發放社保補貼以免除繳納社保費義務,公司已隨工資每月向曾某發放的社保補貼共計23410元。因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既然上述約定系無效條款,曾某因此而取得的23410元社保補貼就應退還物業公司。
高院再審:證據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曾某申請再審稱物業公司從未向其支付過社會保險費用。高院認為,曾某在原審時提交的證據不足以支持其再審申請主張,其再審事由難以成立,不予支持。
參考案例:(2018)湘0105民初6106號/(2019)湘01民終811號/(2019)湘民申2680號。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為了控制用工成本,與勞動者約定不繳納社保,而以社保補貼的形式發放給個人。勞動者在離職後,又向社保部門投訴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在這種情形下,社保部門往往會責令用人單位依法補繳。因為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原則上不能通過社保補貼的形式予以規避。但對於用人單位來說,既支付了社保補貼,又補繳了社保,等於「賠了夫人又折兵」,顯然對用人單位是不公平的。
筆者認為,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應當退還社保補貼。首先,雖說這種約定是無效的,但只有勞動者一開始表示同意,用人單位才會支付社保補貼。而勞動者在離職後又反過來要求補繳社保,等於是出爾反爾,本身就有失「誠信」。其次,從法律規定來看,既然約定無效,根據合同無效的處理規則,勞動者應當將社保補貼返還給用人單位,否則將構成不當得利。同時也提醒用人單位,不要寄希望於通過社保補貼的形式規避繳納社保的義務,如果非要嘗試這種形式,注意與員工明確約定社保補貼的數額,以及保留社保補貼發放的記錄,以避免「雙重損失」。
勞動與人力資源法律服務部
本團隊由勞動法專業律師、工傷認定和賠償專業律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稅務師等十餘名畢業於國內知名法學院校的成員組成。團隊以專業化、公司化的團隊協作模式,致力於為用人單位提供全方位的人力資源合規管理非訴法律服務、一站式的勞動爭議訴訟代理服務。在用工設計、工傷認定及賠償、社保及稅務籌劃、人員優化與安置、高管風險控制等領域有著非常豐富的經驗。
團隊已為湖南省總工會、長沙市總工會、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政府部門及50餘家企事業單位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或人力資源專項法律服務。處理的勞動爭議及工傷案件超過700件。獲評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19年「複議訴訟專項法律顧問服務質量評選」優秀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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