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6年農曆十二月,衡陽男子王某經親戚介紹認識了祁東縣女子陳某,見面短暫交談後,雙方當時感覺很好,5天後,雙方按農村習俗在衡陽辦了訂婚宴。當天,王某打了16個紅包給陳某親戚,每個408元,另給陳某母親10048元,給陳某20048元,總計36624元。2017年正月起雙方在衡陽開始同居。同居不久後,陳某就感覺王某對自己態度時冷時熱,而且在生理方面還有問題,感到自己上當受騙了,非常痛苦,於是向王某提出要外出打工,王某也同意了。在陳某外出打工期間,雙方的聯繫非常少。2017年5月,王某喊了三個親戚陪他到陳某娘家「送端午節」,陳某父母指責王某及家人對女兒態度不好,欺騙女兒,來送節的目的就是想要回彩禮錢,要他以後不要來打攪了。雙方發生爭執。王某於是找到陳某家所在的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鎮調委會)申請調解退婚糾紛。
【調解過程】。
5月25日下午3點多鐘,調委會受理王某彩禮返還糾紛調解申請後,立即聯繫當地村幹部前往陳某家進行調解。陳某和其父母詳細陳述了訂婚的過程和收彩禮的數目,指責王某有男科疾病,欺騙他們並且對陳某態度不好,不夠關心,因此他們決心要退婚。王某及其親屬對陳某父母陳述的事實基本同意,只是一再表明他的男科疾病已經治癒,並拿出醫院治療診斷書加以證明。聽了雙方的陳述和辯論後,調解員明白了事情的真相,一針見血指出雙方從認識到訂婚到同居時間過於短暫,雙方缺乏感情基礎,且都存在過錯:男方隱瞞生理方面疾病,以家庭條件好,有工作誘惑對方同意戀愛並快速訂婚;女方貪戀男方家庭條件好、有固定工作,在不了解真實情況下,草率訂婚同居,發現問題後不及時妥善解決。鑒於雙方並無法定婚姻關係,並已不可能重新和好,調解員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對彩禮返還數額進行了釋法說理。雙方當事人認為調解員講的道理都比較公正、公平,合情合理,但在具體彩禮返還數額上產生分歧、互不讓步。隨後在調解員和村幹部長達2個多小時的耐心勸導下,使雙方同意各讓一步,達成了女方返還2萬元禮金的調解協議。由於陳某家裡沒有2萬元現金,當時信用社又快下班了,調解員急忙聯繫信用社領導,說明情況,請他安排工作人員等一下當事人。信用社領導非常支持調委會的工作,答應了要求。調解員立即陪同陳某父母急忙趕到信用社取出2萬元現金交給了王某,當場履行了協議。一起退婚彩禮返還糾紛從調解到履行一共花了3個多小時,實現了快調快結的良好效果。
【調解結果】。
在調解員和村幹部耐心勸導下,王某和陳某認識到各自的錯誤,認為雙方缺乏感情基礎,建立在欺騙和物質條件上的感情是不能長久的,同意終止戀愛關係,解除婚約,陳某返還王某彩禮現金20000元,簽字後履行,雙方好合好散,不再糾纏。
【案例點評】。
(一)此類案件具有普遍性。
目前在農村,每年都發生這類案例,但大多數當事人因種種原因不願意依法解決,選擇私了,這樣,雖然未發生明顯的糾紛,卻也使一部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未得到合理主張。本案中的當事人王某的依法維權意識較強,能夠按照法律規定申請人民調解。現在的農村青年男女大部分在外打工,沒有時間戀愛,傳統的由媒人介紹相親戀愛方式又流行起來,而男女雙方由於往往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未來的一個時期內,預計此類糾紛還會經常發生。本案的成功調解,對今後解決此類糾紛有一定指導意義。
(二)此類案件適用人民調解能更好將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
首先,調解及時,結案速度快;即時受理即時啟動調解程序,聯繫村幹部、協調信用社,爭取了時間。
其次,方式靈活,調解員有了明確的調解思路;確定了正確的調解方案,使調解員對本案的成功調解有了信心和決心。而且調解員一般都有調解經驗、有一定名望、了解風土民情,通過調解方式結案較之訴訟,更能從源頭上化解糾紛。
最後,在調解此類案件時,調解員有耐心,理智地引導、勸說,使調解工作得以順利開展下去。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對當事人,不僅應採用法律法規的宣傳和講解,還應運用道德層面與情感層面的說服和教育;在語言使用方面,應當少使用批評語言,更多的使用協商的語氣和尊重對方的態度。
(三)此類糾紛預防化解還應加強法治宣傳。
此類糾紛在農村易發多發,除了做好糾紛的排查化解工作外,人民調解組織還應聯合法院、婦聯組織有計劃地舉辦法律講座及諮詢活動,通過播放視頻、知識問答、以案說法等形式,有針對性地加強對農村婚齡男女及其父母的法律宣傳,尤其是把婚姻法以及有關司法解釋精神的宣傳作為重要內容,廣泛宣傳健康的價值觀、生活觀、婚戀觀,否定無彩禮不結婚、彩禮少沒面子、打腫臉充胖子等陳舊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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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與祁東縣陳某婚姻家庭糾紛調解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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