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滿足的條件: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及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獎金、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因執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爭議;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對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的情況:
第一、因用人單位有不支付勞動報酬、不繳納社保等違反法律法規等內容時,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第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時,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第三、用人單位因勞動者患病、不勝任工作等情況,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企業重整裁員時,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第五、勞動期屆滿,除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再續訂勞動合同的情形,終止勞動合同時,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第六、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需要終止勞動合同時,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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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條件申請勞動仲裁[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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