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某與孫某為一項專利產品的共有人。2000年7月9日,孫某未經錢某同意,就與李某就該項發明專利簽訂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此後不久,李某將該項專利許可轉讓給周某實施,於是周某開始批量生產並在市場上銷售。2001年7月5日吳某從周某處購進該專利產品,並轉手銷售。錢某在市場上發現了吳某出售的專利產品,將吳某告至法院。
回答以下問題:(1)孫某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2)李某能否將該項專利再許可周某實施。
(3)周某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4)吳某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1)作為專利權的擁有者之一,孫某可以單獨進行許可。因此,孫某的行為不構成侵權。但是專利許可費要分給錢某一部分。
(2)作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通常是不可能允許被許可方再轉許可,特殊情況下合同有規定的除外。因此,李某不能再許可周某實施。
(3)周某沒有合法獲得許可,因此其行為構成侵權。
(4)吳某是正常購買的,作為善意取得的第三人,他的行為雖構成侵權但可以免責,即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假設他明知周某銷售的是侵權產品,而仍然進行轉手銷售,則吳某侵權且需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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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案例5[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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