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吳某在原告劉某處賒購瓷瓦及脊瓦,欠貨款145800元拒付。近日,江西省進賢縣人民法院判決了這起原告劉某訴被告吳某買賣合同糾紛案,判決被告五日內付清原告貨款145800元;被告吳某應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還清貨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付違約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23日至2014年5月19日,被告吳某在原告劉某處賒購瓷瓦及脊瓦。2018年3月21日,經雙方結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載明被告欠原告貨款145800元。被告出具欠條後,仍拖欠貨款拒付,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劉某為被告吳某供應瓷瓦及脊瓦,被告應依約支付貨款。原告主張被告支付尚欠貨款145800元,有欠條、送貨清單及庭審陳述等為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被告自起訴之日起按年利率6%計付違約金,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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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賒購瓷瓦及脊瓦 法院判決息紛爭[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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