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大同市某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50萬元,其中公司股東王某出資40萬元,持有公司80%股權;股東焦某出資10萬元,持有公司20%股權。公司主要資產為位於大同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40畝。公司負債情況為:因經營及購買土地向王某負債1388萬元。公司股東王某、焦某欲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全部轉讓給山西某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經過數輪談判後,雙方對股權轉讓價格、股權交割等重要問題達成一致,但對公司負債及股權轉讓款支付時間等問題一直僵持不下。王某、焦某委託山西華瑞律師事務所趙卓律師為此次股權交易提供法律服務。
【爭議焦點】。
從股權收購方角度考慮,其最擔心的問題是:
1、已經披露的1388萬元債務是否真實存在。
2、除已經披露的債務外,是否有未披露的其他債務。
從股權出讓方角度考慮,其最擔心的問題是:
辦理股權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後,股權收購方是否能足額按時支付股權轉讓款。
【律師代理思路】。
產生上述爭議的根源是雙方初次交易,由於信息嚴重不對稱,雙方缺乏相互信任。找到爭議的根源,代理律師就應當對症下藥,著力解決雙方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代理律師通過事前調查、事後追責等設計,既要最大限度的保護股權收購方的利益,打消股權收購方的憂慮;也要保護股權出讓方的利益,打消股權出讓方的憂慮,促成雙方合作。具體可採取以下途徑和方法:
(一)針對股權收購方擔心問題的代理思路。
1、關於已經披露的1388萬元債務是否真實存在問題,律師建議:
①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前,股權收購方委託專業機構對大同市恆某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從財務角度調查該筆負債的資金流向,從法律角度調查該筆負債的真實性。
②在雙方《股權轉讓合同》中約定「大同市恆某有限責任公司負債1388萬元在完成股權轉讓後,由甲方(即股權收購方)和大同市恆某有限責任公司承擔還款責任。乙方(即股權轉讓方)保證該筆負債是真實的,如經後發現該筆債務存在虛假或其他瑕疵,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2、除已經披露的債務外,是否有未披露的其他債務。
針對該問題,代理律師建議:
①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前,股權收購方委託專業機構對大同市恆某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從財務角度調查企業資產、負債等情況,從法律角度調查是否存在其他債務。
②在雙方《股權轉讓合同》中約定「除上述1388萬元筆債務外,大同市恆某有限責任公司不存在任何負債或擔保事宜,並向乙方(即股權收購方)書面承諾;如日後發生此類事項,甲方(即股權出讓方)承擔相關償債責任。」。
(二)針對股權出讓方擔心問題的代理思路。
關於辦理股權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後,股權收購方是否能足額按時支付股權轉讓款問題,律師建議:
①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前,股權出讓方委託專業機構對股權收購方進行盡職調查,重點調查該企業的經營情況、信用情況等。
②在雙方《股權轉讓合同》中約定「如甲方(即股權收購方)未能按時支付全部股權轉讓款,每遲延一日按未付款金額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乙方(即股權出讓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0日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必須將公司股權退還乙方,並按股權轉讓總金額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向甲方交割日起至本合同解除甲方向乙方交割日期間,公司產生的全部負債、責任由甲方承擔。」。
【案件結果概述】。
雙方最終談判達成一致並簽訂《股權轉讓合同》,股權出讓方將公司交接給股權收購方,雙方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後股權收購方依約將全部股權轉讓款支付給股權出讓方。雙方順利完成了本次股權轉讓行為。
【相關法律規定解讀】。
(一)股權轉讓後債務承擔問題。
大同市恆某有限責任公司欠王某1388萬元債務,在該。
法律關係中,債務人是大同市恆某有限責任公司,而非股東王某、焦某,依據《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大同市恆某有限責任公司能夠獨立承擔上述債務,股東轉讓股權不影響已經存在的債權債務效力。
股東在轉讓股權時,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等規定內容,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雙方轉讓股權並不存在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情況,且大同市恆某有限責任公司現有資產足以清償其債務,因此本次股權轉讓行為並不存在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雙方約定公司債務仍由公司承擔符合法律規定。
(二)關於合同解除權的問題。
股權出讓方由於擔心對方未能按時支付股權轉讓款在《股權轉讓合同》中約定,「如甲方(即股權收購方)未能按時支付全部股權轉讓款,每遲延一日按未付款金額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乙方(即股權出讓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0日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必須將公司股權退還乙方,並按股權轉讓總金額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向甲方交割日起至本合同解除甲方向乙方交割日期間,公司產生的全部負債、責任由甲方承擔。」該約定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該條款雖賦予當事人解除合同的權利,但在實踐中應當注意一方不可利用優勢地位在合同中約定明顯對自己有利的合同解除條件,否則可能因顯示公平而承擔不利後果。
本案中,雙方共同協商確定了支付股權轉讓款時間,考慮到股權收購方資金周轉問題,雙方約定如果未能按期支付股權轉讓款,仍有60天的緩衝期,在此期間股權收購方只需支付未付款項同期銀行貸款利息,而合同不得解除。只有當超過60日仍未支付股權轉讓款,此時股權出讓方的利益受到了嚴重威脅,股權出讓方才可依據約定解除合同。雙方上述約定是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更不存在顯示公平的情況,是合法有效的。
【案例評析】。
本案股權交易法律問題並不複雜,但整個交易過程略顯漫長,雙方是經過多輪艱苦談判才最終取得相互信任、達成合同、完成交易。之所以交易過程漫長,是因為前期雙方互不信任,信息不對稱,股權收購方擔心所收購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未知債務,股權出讓方擔心對方的履約能力。雙方經過調查、談判、合同約定等方式最終相互信任完成交易,這一過程正是雙方互相了解對方信息,最終達到信息對稱的過程。可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要想實現有效的交易,交易雙方掌握的信息必須對稱。信息如果不對稱,掌握信息比較充分的人,往往會處於比較有利的地位。掌握信息不充分的人,往往會放棄交易,轉向其自認為掌握了比較充分信息的交易。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律師作為專業法律工作者,不僅僅要考慮法律問題,也應當對效率和交易成本等經濟因素有所考量。律師應當不斷進行專業學習,提高自身素質,能夠及時設計並提供專業、準確的法律產品(如法律盡職調查系統等),讓交易雙方能夠在最短的時間內相互了解,打破信息不對稱的局面,最終促成交易。這樣不但提高了當事人的經濟效率,節約了交易成本,而且律師自身的工作效率也會相應提高。
【結語和建議】。
本案中,雙方從相互不了解、相互戒備,到相互信任,最終完成交易,實現雙贏。律師雖然為股權出讓方所委託,但交易成功才符合委託人的利益,在整個交易過程中,律師始終把雙贏作為整個代理活動的基本原則。如果僅僅考慮委託人的利益,本次交易可能不會成功,只有充分考慮雙方利益,及時設計並提供專業、準確的法律產品,讓各方迅速達到信息對稱的程度,打消相互之間的疑慮,才能迅速高效的完成交易。
「文章來源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律師受委託為公司股權轉讓提供法律服務案[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