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未成年人邱某某父母於1997年9月16日登記結婚,邱某某於2001年1月22日出生。由於父親邱某與母親羅某某感情不和,邱某於2006年1月離家出走。邱某自離家後,故意隱匿行蹤並斷絕任何與母子倆的聯繫方式,期間也未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十餘年來,邱某某依靠母親在社區照顧老年人所得的微薄收入維持母子二人的生活。2016年邱某某進入高中學習,各項支出隨之增加,當年5月母親羅某某又突發腦梗入院治療,後導致半身不遂。因羅某某生病前無穩定工作,重病後又完全喪失了勞動能力,原本經濟狀況不好的生活使母子兩人徹底陷入了困境,雖有居委會的幫助但也只是杯水車薪。無奈羅某某想到讓離家多年的丈夫承擔部分責任,在出院後尋到邱某父母的住處希望能告知丈夫的行蹤,但其公婆也說無能為力,羅某某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聯繫丈夫都沒有得到任何迴音,走投無路的羅某某於2017年3月22日在街道志願者的幫助下坐著輪椅來到靜安區法律援助中心尋求法律援助,希望通過法律途徑讓丈夫承擔其應盡的義務。
因邱某某的法定監護人羅某某行動不便,且與丈夫並未離婚,來中心申請時又未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法律援助中心決定先安排律師提供上門服務。3月24日中心工作人員與上海市恆建律師事務所張雯律師前往羅某某住處了解相關情況。母子兩人居住的系邱某某爺爺承租的公租房,目睹母子二人困窘的生活環境,聽著羅某某斷斷續續地述說她的家庭情況,中心工作人員和律師又走訪了母子兩人居住的居委會,向居委會工作人員調查核實羅某某家庭的實際情況。居委會接待人員介紹的情況與羅某某說法基本一致,並證實邱某已離家多年。中心工作人員返回後將情況如實上報,鑒於羅某某家庭的實際困難情況,法律援助中心決定給予法律援助,並安排張雯律師為該案的承辦律師,考慮到訴求涉及夫妻感情和父子親情,援助律師決定儘可能與孩子的父親邱某取得聯繫,規勸他儘快主動承擔義務。隨後援助律師開始不間斷地聯繫孩子的爺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也與孩子的伯母保持聯繫,可惜仍無法聯繫到邱某本人。2017年4月14日,當獲知邱某某的祖父母可能居住在松江區,援助律師與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驅車前往松江某別墅區,希望通過孩子的祖父母規勸其兒子主動出來解決問題,畢竟訴訟對孩子心靈傷害很大。趕到別墅區,獲知邱某某的祖父母已回新疆,又找到了別墅區內的居委會,經過與居委會工作人員的溝通,工作人員答應通過微信與爺爺奶奶聯繫,代為轉達羅某某母子的近況以及法律援助機構對其家庭糾紛的處理建議。可惜雖經努力,孩子的爺爺奶奶最終向法律援助中心表示自己年事已高,不願意參與孩子事情。
窮盡一切方法都無法使邱某主動出來後,援助律師於4月27日向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正式提交了訴狀,要求邱某支付兒子邱某某撫養費。同時根據邱某某家庭經濟困難情況,向法院申請了訴訟費減免,並順利取得了法院的許可。6月初,法院經兩次送達都未能找到邱某,案件送達進入公告程序。在邱某某母子焦急等待的公告期內,援助律師和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多次通過電話、家訪的方式安慰精神狀況不佳的母親,解答其關於夫妻間扶養義務、勞動糾紛、社會救助等各方面的法律問題。同時,援助律師和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仍不放棄,努力通過各種途徑聯繫邱某。開庭前兩天,邱某得到已起訴的信息,托朋友打電話向援助律師了解情況,援助律師向邱某的朋友解釋了相關法律,並請他代為轉告案件將於9月11日開庭,並將上述情況報告區法律援助中心,中心工作人員獲知後以中心名義致電邱某的朋友,告知本案系法律援助案件,希望通過他向邱某轉達母子倆人的近況以及法院、法律援助中心希望邱某能主動現身與羅某某達成和解。然而,開庭當天邱某還是沒有出現在法庭上,法院只能缺席審理,最終判決被告邱某自原告起訴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邱某某撫養費二千元至原告年滿十八周歲止。
【案件點評】。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主張撫養費案,案情並不複雜,但由於是在父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要求一方履行撫養義務的案件,因此該案又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有以下兩點。
(一)該案在舉證上有一定困難。
案件受理之初,援助律師從保護未成年人和維護父子感情的角度考慮,試圖通過從中斡旋解決問題,但由於被告離家多年並斷絕了所有聯繫途徑,即使是在妻子生重病無法自理的情況下仍然拒絕履行義務,夫妻之間乃至父子之間已完全成為陌路人,毫無親情可言。援助律師在窮盡所有庭外解決的方法無果後才訴至法院,案件進入訴訟時被告雖然通過親屬獲知這一信息,但仍然拒絕出庭,不利於法院查明案情,調解結案根本不可能。羅某某的病系腦部疾病,很多關於夫妻兩人的情況她已無力詳細說明,關於兒子邱某某這麼多年的學習費用及其他支出也僅憑回憶,相關證據也無從查找。根據羅某某所述,被告邱某於2006年離家出走,之後一直未支付孩子撫養費,因為被告邱某拒絕出庭,加之羅某某因為夫妻感情的問題影響到其與公婆之間的關係也不和睦,孩子的祖父母更不可能出庭為孫子作證,導致羅某某無法收集對孩子有利的證據,原告在舉證上有相當的難度。援助律師想到居委會應該了解羅某某的家庭情況,就前往原告母子所在的居委會調查取證,最終居委會出具書面證明說明被告邱某具體離家時間,這也成為本案僅有的書面證據。
(二)案件判決結果的遺憾之處。
本案最終法庭判決被告邱某每月支付原告邱某某撫養費二千元至其年滿十八周歲止,但法庭認為原告無法證明邱某在離家後不支付撫養費的事實,將撫養費支付的起算時間定為起訴之日。但我們認為原告既已主張了訴請的起算時間,雖然證據上存在瑕疵,但對於被告在已獲知法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和具體開庭時間情況下,仍然拒不出庭,此種行為不僅是對法庭的藐視,也是被告怠於行使自己訴訟權利的行為,本案應存在舉證責任分配的情形,針對原告的主張,被告應當提供反證證明自己在離家之後支付了撫養費,否則法院是可以判決撫養費的起算時間從被告離家之日起,遺憾的是法院沒有採納援助律師的代理意見,但法官最終判決被告每月支付二千元的撫養費也是考慮到母子二人的實際困難,對原告母子兩人也是做到了一定的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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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靜安區法律援助中心對未成年人邱某某主張撫養費提供法律援助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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