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戚幫忙蓋房子這一行為應屬於幫工行為,與房子的主人形成幫工關係,而非勞動關係,所以應按照民事侵權損害賠償予以認定。
幫工關係是指幫工人無償為被幫工人處理事務而在雙方之間形成的法律關係。幫工關係具有無償性,在幫工關係中,幫工人進行勞務活動時具有自主性。而親戚幫忙蓋房子一般屬於出於親情自願的無償性的幫助,不計報酬,蓋房子的活動也不在特定的工作時間內、不受被幫助人的監督和控制,具有自主性,所以親戚與房主間形成幫工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關係中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特殊侵權的賠償責任。若親戚在幫工過程中受傷,即幫工人受到人身損害的,應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如何得到賠償:
首先,如果被幫工人同意親戚的幫工,幫工人不是由於第三人的原因受傷的,則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如果被幫工人明確拒絕了親戚幫工,幫工人不是由於第三人的原因受傷的,則可以由被幫工人適當補償,其餘損害後果由幫工人自己承擔。
第三,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另外,幫工人在蓋房的活動中,由於其自身存在重大過失,造成自身人身損害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可以適用過失相抵原則,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由被幫工人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總之,親戚幫忙蓋房子受傷,該親戚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得到被幫助人的相應賠償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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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親戚幫忙蓋房子受傷,該親戚如何得到賠償[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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