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自行承擔10%的責任。 2007年9月19日,雲南省龍陵縣法院對一起因兩車相碰引發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作出判決,以混合責任判決由被告賴某某、德宏州xx水泥有限公司各賠償原告何大定37萬餘元的賠償。德宏州xx水泥有限公司賠償的份額由yy保險有限公司德宏支公司在其投保額中承擔清償。
2007年12月2日,原告何某某乘坐被告賴某某駕駛的雲xxxxx號兩輪摩托車由騰衝駛往龍陵方向。13時左右,當車行至龍騰線k5+150米處時,與被告徐亮駕駛德宏州xx水泥有限公司所有的雲nxxxxx大貨車相會,由於該路段正在擴修,右道無法通行,兩車在狹窄路段會車時,摩托車摔翻,致使原告何某某倒地造成腰骨折截癱。經鑑定,何某某為一級傷殘。事故發生後,龍陵縣交警大隊進行了現場勘查,由於兩車無掛擦痕跡和路段的特殊性,作出無法劃分雙方責任的結論。
2008年4月16日,原告何大定委託律師將賴某某、徐某某、德宏州xx水泥有限公司及該公司投保的yy保險有限公司德宏支公司告上法庭。
責任難分兩車主共同擔責。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賴某某、徐某某駕駛車輛在右道無法通行的情況下強行會車,是造成原告何某某身體受到損害的主要原因。雖然雙方主張屬於對方的責任,但都未能提供證據加以證實。原告何某某乘坐摩托車未按規定佩戴安全帽也是產生損害結果加重的原因。按照公平原則,三方都應承擔責任,即被告賴某某、徐亮各承擔45%的賠償責任,原告何某某自行承擔10%的責任。
由於被告徐某某系德宏州xx水泥有限公司職工,其行為是該公司授權範圍內的職務行為,其賠償責任應由該公司承擔。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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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相撞摔傷乘客 責任難分兩車主共同承擔[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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