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8年5月3日,隆德縣某鎮村民賈某與張某經隆德縣人民法院判處離婚,不滿6歲的孩子由女方張某撫養,但就孩子的撫養費問題未做出判決。張某認為既然孩子由自己撫養,那前夫賈某就應支付相應的撫養費,於是去賈某家協商撫養費問題,前夫認為孩子已經判決給了前妻,就和自己沒關係了,表示堅決不給撫養費。在此情況下,張某來到隆德縣某鎮人民調解委員(以下簡稱調委會)申請調解。
【調解過程】。
接到申請後,調委會高度重視,首先安撫張某情緒,然後多次走訪村組幹部和當事人鄰里,了解當事人離婚原因以及矛盾糾紛的癥結所在。同時,積極聯繫其前夫賈某,賈某稱已與張某解除婚姻關係沒有撫養孩子的義務,拒絕出面調解。調解員了解到此種情況後多次與賈某溝通,賈某態度堅決,溝通未果。調解員和村委會人員經過研究決定帶著孩子到賈某家中對其做進一步勸解工作,打算通過骨肉情感,用親情感化賈某。另外事先做好賈某其他親屬的工作,積極爭取他們幫助做賈某的工作。2018年6月4日,在賈某家中,調解員耐心地給賈某釋法析理,並從孩子成長的角度、雙方多年的感情角度勸說,並告知賈某依據《婚姻法》相關規定,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部分或全部。經過調解員的不懈努力,賈某同意由調委會進行調解,雙方劍拔弩張的關係得到了緩和。後調解員又多次上門調解勸說,2018年6月11日,在支付孩子撫養費和探視問題上,雙方當事人終於達成一致意見。
【調解結果】。
雙方簽訂調解協議:
1.男方每月向女方支付600元撫養費,用於孩子的日常開支。
2.男方有權探望孩子,在女方因務工無法照看孩子期間,男方可以將孩子接到家中照顧,此月男方給付的撫養費可以由600元減少至200元。
【案例點評】。
本案中,調解前調解員進行了充分的調查工作,為調解奠定了基礎。接著,調解員利用當事人社會關係中積極力量來幫助說服當事人,對案件的成功調解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在平時,主要是調解員對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這對多數當事人是有效的,但有些時候耐心的說教並不能觸動當事人,這往往是因為調解員不能準確的把握當事人思想問題而造成的。調解員或某一個調解組織的能力和水平總是有限的,要善於動員多種力量協助調解,共同解決當事人的思想問題,問題就會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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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縣賈某與張某婚姻家庭糾紛調解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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