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00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請分析:
(1) 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2)如何理解本條第(1)項規定中的「假借」和「惡意」的含義。
(3)如何理解本條第(2)項規定的行為性質。
(4)舉例說明本條第(3)項規定適用的情形。
(5)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後果如何。
答:(1)締約過失責任是指訂立合同過程中,當事人一方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先合同義務,而致另一方信賴利益損失時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其構成要件為:一方違背依誠實信用原則應負的先合同義務;他方因此遭受信賴利益損失;兩者之間有因果關係;違反先合同義務一方有過失。
(2)假借是指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與對方談判只是個藉口,目的在於損耗對方或者他人利益。惡意是指故意給對方造成損害的主觀心理狀態,它不僅包括行為人主觀上並沒有談判意圖,還包括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給對方造成損害的目的和動機。
(3)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從行為性質上看,屬於締約過程中的欺詐行為。在締約過程中,因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得對方陷入錯誤認識。
(4)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是指本條前兩項所規定以外的各種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的締約過失行為,包括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秘密的行為,違反有效要約的行為,因過錯導致合同無效或被撤銷而致另一方當事人信賴利益損失等情形。
(5)賠償信賴利益損失,包括締約費用、準備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費用、喪失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所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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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締約過失[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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