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壯與自幼身患殘疾的妻子艾曉慶有一子田立,時年3歲。田壯在1999年2月因車禍死亡,其後艾曉慶生活無著落,經人介紹認識了方某,二人相處了豐年準備結婚,但方某不願意帶田立共同生活。於是,在婚前,艾曉慶把自己無力撫養的田立送給了鄰居收養,並辦理了收養手續。但田立的祖父母得知艾曉慶將孩子送給他人收養的情況後,強烈反對,要求自己撫養。在遭到拒絕後,田立的祖父母向法院起訴。此案應如何處理。
答:應判決解除原收養關係,確認田立由其祖父母撫養。《收養法》第18條規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本案中,田立的祖父母有優先撫養田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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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祖父母的優先撫養權利[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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