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與王某的父母是親兄妹,且住所相距不遠,兩家來往十分密切。張某與王某從小就生活在一塊,一同上學,一同玩耍,可謂青梅竹馬,兩小無猜。隨著年齡的漸漸增長,兩人之間的感情越來越好,雙方父母知這樣發展下去不好,但礙於面子,並未對兩人的關係提出質疑。1996年4月,二人分別向雙方父母提出了結婚的要求,但都遭到了反對。心灰意冷之下,二人竟想遠離塵世,但幸被他人及時發現,才未釀成大禍。雙方父母見狀,只好默許了二人的婚姻。1998年3月,二人在隱瞞了雙方近親屬關係的情況下,在民政部門登記結婚。鑒於近親結婚對後代造成的潛在影響,雙方約定終身不要孩子,如果中年後想要就準備收養一個孤兒。由於張某父母只有張某一個兒子,這一決定並未告知張某父母。但人算不如天算,2000年7月,因避孕措施失敗,王某懷上了一個孩子,本想中止妊娠,但醫生認為以王某的身體狀況不宜手術,張某的父母也非常想要一個孫子女,於是王某便未做人工流產。孩子出生後不久因呼吸系統發育不良導致急性肺炎死亡。王某受此刺激,患上了精神分裂症,病情時有反覆,張某為王某治病花費了大量的心血和金錢,但收效甚微。一晃兩年已過,張某心力交瘁,日漸衰老。眼看兒子陷入不幸婚姻無法自拔,張某父母勸張某與王某離婚,對此王某父母也比較理解,表示只要張某願意對王某負責,承擔一定的生活費,他們可以將王某接回家中護理。但張某認為,王某是因與自己結婚才導致今天這一局面的,不願離婚,即便離婚,他也要照顧王某,如果沒有人願意答應他這個條件,仍願維持現狀。為了幫助兒子擺脫不幸婚姻,無奈之下,張某之父訴至法院,認為張王二人屬於近親結婚,請求法院判定婚姻無效。
何謂無效婚姻?張王兩人的婚姻是否屬於無效婚姻,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答:2001年修正後的婚姻法增加了無效婚姻的規定,隨後最高人民法院隨後又發布了執行婚姻法的解釋,進一步對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宣告機關、行使期限和宣告無效後的法律後果及相關訴訟程序、當事人的訴權的行使等作了更為明確的規定。我國《婚姻法》第12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我國《婚姻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司法解釋中指出:「有權根據《婚姻法》第10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因此張父有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請求權,法院應該宣告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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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何謂無效婚姻[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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