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責任源於英美法系,所謂嚴格責任,簡單地說,就是指一種追求客觀結果而不問主觀過錯的刑事責任,即對某些犯罪的成立不要求一般犯罪構成中的主觀要件,只要行為人的行為符合法律的客觀規定規定,或者導致了法律規定的某種結果,就可以對其進行刑事責任追究。關於環境犯罪的嚴格責任,理論界存在著肯定說和否定說的對峙。
(一)肯定說的主張
肯定說認為追究(部分)環境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無須證明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即不論行為人行為時的主觀心態是什麼,只要他造成了相應的損害,行為人就要負刑事責任。支持該學說的理由有:1、環境和人類的生存與發展密切相關,環境質量的好壞直接關係到整個人類的生活質量和舒適程度,而且能夠影響社會各方面未來的發展,但是環境對於污染的容量和自凈能力是一定的、有限的,因而社會需要對環境加以特別的保護,以促進整個人類的不斷發展。2、權利與義務的統一。企業有權利去發展、壯大自己,去謀取經濟利潤的最大化,不可否認的是,許多企業的發展是以環境為代價的,與權利一致的應該是義務,鑒於環境的重要性與企業的求利性,企業應當承擔特別的注意義務,以保證企業對環境的損害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保證企業的活動不致損害公眾利益。當其活動造成不必要的損害時,自應承擔較為嚴格的責任。3、企業生產具有高度的技術性和專業性,一旦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公害事故,讓司法機關去證明企業在行為時有過錯,那將是非常困難的。若一味要求對犯罪人的犯罪心態進行證明,將使法律形同虛設。4、在具有高度危險的行業中,由於多個法人共同的排污行為或共同的環境開發行為構成環境犯罪,認定各個法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比證明犯罪本身更困難,引用嚴格責任可以使這一難題引刃而解[2]。嚴格責任則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減少訴訟成本,有效地打擊環境犯罪,又能使潛在犯罪人減少僥倖心理,促使他們更好地預防犯罪。5、有不少規定環境犯罪的立法例的出現。小學語文論文英國的《空氣清潔法》、《水污染防治法》,美國的《資源保護和再生法》、《廢料法》,新加坡的《海洋污染防治法》等都規定了環境犯罪的無過錯責任原則。例如,英國的《空氣清潔法》規定,不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的主觀惡性,只要煙囪冒濃煙的,就應負刑事責任。6、在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我國目前也面臨著西方世界在上世紀工業化時期所遇到的那種嚴重的環境問題,前車之鑑,不可不學,現在對環境犯罪規定嚴格責任有助於加強侵害者的責任感,以減少犯罪、減少環境污染?
(二)否定說的主張
否定說屬於一種比較傳統的刑法理論,該學說認為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就一定要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否則刑法便是不公正的刑法。支持該學說的理由有:1、如在環境犯罪領域確立無過失責任,可能導致刑事司法職權的濫用,打擊面過寬,不利於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經濟建設的發展,而且過多的依賴刑罰來使社會安定並不是個好辦法,它能夠打亂原來以行政制裁和民事制裁為主的體系;2、由於刑罰所具有的嚴厲性,往往能夠使企業將工作重心從革新與發展經濟轉移到採取更多的預防措施,以免受到犯罪指控,因此嚴格責任或許會阻礙社會發展;3、嚴格責任適用的環境危害行為的嚴重程度與刑事責任的嚴重程度不匹配。一些國家的無過失或嚴格環境責任的適用範圍主要是一些處以罰金的輕微危害行為,而在把社會危害性達到嚴重程度的行為才宣布為污染環境犯罪的中國,對於這一類主觀過錯不明或無罪過,但客觀上造成了嚴重環境損害的行為,則納入到了行政處罰的領域[4];4、環境犯罪多存在於污染環境行為中,例如,如果一個地區每個企業都按合理標準正常排污,是不可能預見到該地區所有企業共同排污後果的,而且它是沒有義務注意此共同排污而造成嚴重環境污染行為,就單個企業而言,它的排污指標、參數等都是經過有關部門測算和行政許可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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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界關於環境犯罪是否要求嚴格責任的爭論[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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