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訴訟中子女撫養費何時起算。
【關鍵詞】
父母離婚撫養費起算時間。
【內容摘要】
夫妻雙方在分居之後,雙方系各自負擔生活收支,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自夫妻分居後不與子共同女生活之日起支付撫養費,否則無論是對於需要撫養的子女,還是承擔了撫養義務的一方都不公平。
【簡要案情】
王某與李某於2008年登記結婚,2009年生育女兒小王,因雙方感情長期不合,於2016年2月開始分居生活,李某於2017年4月起訴離婚。在訴訟中,雙方均認可感情破裂,但對小王的撫養費起算時間爭執不下。
【本案焦點】
關於小王某的撫養費起算時間,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從提起離婚訴訟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從夫妻分居後不與子共同女生活一方未實際支付撫養費之日起算。
【具體分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主要理由如下:
從合理性來看,雖然夫妻是共同共有人關係,但分居之後,雙方系各自負擔生活收支,未與子女共同生活又未支付撫養費的一方實際上沒有盡撫養義務,若不計算這段期間的撫養費,對於需要撫養的子女及承擔了撫養義務的一方不公平。
從法律上看,我國《婚姻法》對於撫養費的起算並無明文規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三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從該解釋可看出,婚姻期間夫妻任何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都可以要求其支付撫養費。故夫妻分居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實際支付撫養費時,就已經未承擔撫養義務,可以要求其支付撫養費了。
綜上所述,子女的撫養費應當從夫妻分居後不與子共同女生活一方未實際支付子女撫養費之日起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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