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代駕」發生事故誰之責?
歡聚後為醉酒同事駕車,途中竟發生車禍,為1萬元賠償款車主將代駕同事訴至法院。日前,合肥市包河法院審結了這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最終法院判決代駕同事承擔1萬元的賠償責任。
張某稱,他與王某是公司的同事,有一日該公司的老闆請全體員工吃飯,張某喝了許多酒,而王某沒有喝酒。回家時,王某見此情景,提出要幫張某代駕車輛,張某欣然同意。在二人回家的途中,由於王某的違章行駛,出現了交通事故,與趙某駕駛的車輛相撞,張某賠償了趙某1萬元的經濟損失。但張某認為,這1萬元是由王某的違章造成的,應由王某承擔,故訴至法院,要求王某賠償張某的1萬元損失。
庭審中王某稱,自己是出於好意,且車主是張某,自己不應該承擔張某所說的損失,不同意張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某的代駕行為已與張某形成了無償的委託關係,無償的委託合同,因為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由於王某在駕車時存在違章行為,所以出現了交通事故,屬於無償代駕人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故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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