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老父在世簽訂遺產分割協議
李某早年經商致富,家裡生活頗為富足。李某生有兩男一女,均已成家,對李某十分孝順。李某生前曾口頭表示死後遺產由三個子女平等分割。三兄妹對此也表示認同,並背著老人訂立了一份書面協議,協議內容主要是寫明對老人生前財產除用於老人生活支出外,剩餘財產由兄妹三人平等分割,三兄妹都在協議上籤了字。李某去世前一直與二兒子共同生活,二兒子一家對李某的生活照顧較多,等到李某去世後其二兒子主張應該多分得遺產,並占有了老人的存摺和其他財物。李某大兒子與小女兒認為兄妹三人事先已有協議,因此向法院起訴要求按照協議平等分割遺產。
爭議焦點:被繼承人在世所簽遺產分割協議是否有效
在被繼承人生前所訂分割遺產的協議是否有效。
一種觀點認為,兄妹三人於李某生前訂立的遺產分割協議是三人真實意思表示,也是李某生前的意願,因此應當按照協議平等分割遺產。
另一種觀點認為,遺產的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前所訂遺產分割協議因缺乏法律上繼承的要件而歸於無效,被繼承人的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律師說法:協議缺乏生效要件應無效
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
《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被繼承人死亡是繼承開始的標誌,在被繼承人死亡前不發生繼承關係。我國法律將繼承分為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遺囑繼承是由繼承人根據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繼承遺產,法定繼承是指在無遺囑的情況下由繼承人根據法律的規定繼承遺產。但無論是遺囑繼承還是法定繼承都只能發生在繼承開始後,也即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為在被繼承人死亡前,遺產尚處於一種不確定的狀態,繼承人也未實際享有繼承權,因而無權協議處分不屬於自己的財產。同樣的道理,《繼承法意見》第49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無效。
關於法定繼承中遺產的處理,《繼承法》第十五條規定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協商確定。該條規定暗含了兩個意思:一是遺產分割可以由繼承人協商處理;二是繼承人協商處理遺產只能發生在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就遺產分割所作協商,雖然是繼承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但因缺乏法律上的生效要件而歸於無效,除非繼承開始前達成的協議於繼承開始後得到全部繼承人的再次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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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在世簽訂遺產分割協議,協議缺乏生效要件應無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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