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3月,20歲的劉燦在河東賓館招聘中,經考核被錄用為服務員,賓館與劉燦簽訂了為期五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條款之一是:"因賓館服務業的特殊要求,凡被錄用為本賓館服務員的,不經公司批准在合同期內不得結婚,否則,賓館有權提前解除合同。"劉燦在合同簽字時,對該條款比較猶豫,經其同學、朋友勸導:"找個工作不容易,五年後你年齡也不大,就簽了吧!"劉燦於是與該賓館簽訂了該勞動合同。1999年5月,劉燦與其戀愛兩年的朋友李斌可結婚,因李的單位正在分配最後一次房改房,為了房子能夠分得大一點兒,劉燦懷了孕。賓館以此為由提前解除了與劉燦的勞動合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寫道:"鑒於合同乙方劉燦違約,甲方通知乙方,決定自即日起解除與乙方的勞動合同,乙方應在本月內辦理有關工作交接手續,領取本月份工資……"。劉燦不服,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試分析:
(1)該賓館提前解除合同是否合理?為什麼?
(2)劉燦應享有的權利有哪些。
(1)該賓館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不合理,也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該賓館與劉燦簽訂勞動合同不能因賓館服務業的特殊性,而強制勞動者簽訂在合同期限內不准結婚的霸王合同。劉燦與該賓館簽訂的勞動合同在這一條款上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該條款屬於無效條款。
(2)劉燦享有帶薪產假的權利,即在法律規定的產假期間,該賓館不應停發其工資。劉燦有在勞動合同期間結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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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案例42[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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