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從事運輸行業的勞動者在運輸工程中發生車禍的情形時有發生,當勞動者一方無過錯時,就產生了工傷事故和交通事故的責任競合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只能拿到一份賠償?還是能拿到兩份賠償?還是能拿一份新的賠償?這將是本文討論的問題。
司法實踐中,各地法規關於工傷事故與交通事故競合時的賠償問題有不同規定,主要有下面三種做法:
一、總額補差賠償
受害勞動者先向交通事故的責任方追償,責任方賠償不到位或無能力賠償的,由工傷賠償補足。這是沿襲了已廢止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由於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處理規定。交通事故賠償應給付的相關賠償費用,企業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企業先期墊付的有關費用的,職工或者其家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後應當予以償還」的規定。目前,黑龍江、四川、廈門等省市仍使用這一賠償方式。
二、雙重賠償
有些地方規定,在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和工傷保險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受害人可以同時獲得交通事故保險責任賠償和工傷保險責任賠償。這根源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有限制的雙重賠償
在因第三人願意造成職工人身傷害的情況下,根據相應的法律規定,在工傷保險賠償是應當扣除侵權人根據相關規定已經賠償的同等項目的費用。例如,在發生工傷事故和交通事故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工傷醫療費受害方只能向一方索要,不能重複取得。
關於傷事故與交通事故競合時怎麼賠償問題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具體要看各地法規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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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與交通事故競合時怎麼賠償[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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