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非全日制用工勞動關係法律作何解釋?如何認定勞動關係的性質是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還是普通的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如何保障用工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對全日制與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如何區分?非全日制用工是什麼?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況下,小時工資標準是用人單位按雙方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給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政府頒布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當地政府頒布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含用人單位為其交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支付工資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全日制用工與非全日制用工區別。
關於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69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第70條與第71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即一般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形成勞動關係而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上稱之為「事實勞動關係」,需支付每月二倍的工資。《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在以下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2、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本文章轉載自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關係是什麼 全日制用工與非全日制用工有何區別[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