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博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庫公司)因與被告北京訊能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訊能公司)、湯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湯姆公司)發生侵犯作品專有使用權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被告訊能公司將作家周潔茹的26篇作品提供給被告湯姆公司開辦的網站登載,侵害了本公司對這些作品電子版的專有使用權.請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共同給本公司賠償經濟損失。
兩被告辯稱:本案涉及的周潔茹作品登載於今日作家網,湯姆公司的網站只是連結了今日作家網的網頁,而這種連結是湯姆公司根據訊能公司與今日作家網的主管單位北京市今日視點文化事務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今日視點)簽訂的合同設置的。湯姆網站本身沒有登載周潔茹的作品,故二被告的行為不構成僵權,法院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原告博庫公司於1999年12月與作者周潔茹簽訂了《著作權使用許可合同》,約定:周潔茹許可博庫公司於簽訂合同後的6年里,在全球範圍內獨家擁有被授權使用作品的電子版權,合同開列的授權使用作品,包括了本案涉及的《我們干點什麼吧》、《長袖善舞》兩部小說集,2000年2月,周潔茹向博庫公司出具授權書,進一步明確了授權內容,即「博庫公司作為全球獨家的合法受許人,獨家擁有並使用授權作品之電子版權,可以對授權作品進行數字化,通過磁碟、光碟或網際網路,以電子出版物的形式出版、複製、傳輸、發行、插放、展覽,並可以現在已有的及將來技術發展所產生的電子的或數字方式自由使用授權作品」。周潔茹在授權書中表示沒有授權給其他任何第三方?
2000年6月,被告訊能公司與今日視點簽訂了一份《文學頻道及文化活動合作合同》,約定雙方合作為訊能公司的關聯公司網站設計文學頻道、製作有關欄目內容和開展相關文化活動.被告訊能公司與今日視點根據合作合同的約定,合作在被告湯姆公司開辦的湯姆網上開設中國文學頻道,在該頻道內設有名為「小妖周潔茹的網」欄目,該欄目網頁上載有《我們干點什麼吧)(珠海出版社)和《長袖善舞》(華文出版社)兩部小說集的作品目錄,目錄頁下方均標註「本專欄內容由今日作家網提供」。在小說集《我們干點什麼吧》書目下,列有《點燈說話》,《熄燈做伴》第12部小說的書名;在小說集《長袖善舞》書目下,列有《不活了》等16部小說的書名,訪問者點擊除(你疼嗎,和《像離了婚那麼自在》以外的其他作品名稱後,均可閱讀到作品內容?
原告博庫公司通過湯姆網站發現上述作品在網上傳播後,於2000年7月申請公證處對湯姆網上所載相關作品內容進行證據保全,又於同年10月申請公證處對湯姆網上所載能夠證明該網站權利主體的相關內容進行證據保全。另查明,2000年7月間,原告博庫公司曾就登載周潔茹作品一事,通過電子郵件向今日作家網主張過權利,但被告訊能公司、湯姆公司對博庫公司的這一舉措均不知情。得知博庫公司提起訴訟後,訊能公司立即對湯姆網上有關周潔茹作品的內容進行證據保全。訊能公司完成證據保全後,湯姆網站立即取消了與今日作家網的連結。博庫公司承認起訴前沒有向訊能公司或湯姆公司主張過權利。
本案如何處理?為什麼?
答:1.目前,由於網站之間普遍存在連結關係,才使網際網路能夠快捷地傳播數量巨大的各種信息。如果要求設鏈者設置連結時,必須對連結來的內容承擔事先審查的義務,無疑會使連結的功能受到阻礙,這對於促進網際網路業的發展是不利的。同時也應看到,設鏈者是為了增加本網站的訪問量。力圖獲取更大的經濟利益才設置連結.設鏈者在獲得利益的同時,應當按照權利與義務對待的原則,對設置連結是否會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履行適當的注意義務.。
2.在授權連結的情況下,設鏈者是否承擔責任,可以分兩種情形:如果設鏈者明知連結的作品存在權利上的瑕疵,仍然予以連結,其行為無疑幫助了侵權人傳播,擴大了浸權結果,登載該作品的網站和設鏈者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設鏈者事先不知道連結來的作品存在權利上的瑕疵而予以連結,其主觀上就沒有侵權的故意,當然無需承擔民事責任,該責任只能由登載作品的網站承擔。被告訊能公司與今日視點簽訂的合作合同中,只約定合作為湯姆網站設計文學頻道、製作有關欄目內容和開展相關文化活動,由湯姆網站與今日作家網連結以取得這些欄目內容,沒有約定欄目中使用哪些作品,因此訊能公司、湯姆公司無法在設置連結前就知道被連結的作品存在權利瑕疵。訊能公司,湯姆公司與登載該作品的網站之間,對傳播侵犯原告博庫公司專有使用僅的作品不存在共同的故意.。
3.博庫公司起訴後,訊能公司、湯姆公司得知連結妨害了他人行使權利後,就及時地斷開了連結。
4.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訊能公司,湯姆公司沒有實施侵權的行為,不應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博庫公司主張訊能公司、湯姆公司侵權,理由不能成立,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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