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樊某梅起訴稱:原告在朋友聚會上與被告相識,後被告多次要求原告做其女朋友,並表達要娶原告為妻的願望。原告一直對待感情非常謹慎,在被告的一再哄騙、一再追求下,原告才與其交往。
原告在2014年3月懷孕後才發現被告已婚、已育的事實,被告哄騙原告說要與其妻子離婚,但實際上被告並不想讓原告生孩子。被告在2014年6月9日晚上,給原告準備了粥,原告喝完後第二天就肚痛流產。被告還一直在哄騙原告,說流產是因為孩子發育不好自然淘汰,以後還可以再要更健康的孩子。
原告在流產後身體一直不舒服,在家休息了幾個月,但是被告並沒有將原告的身體當回事,2014年8月份,被告又一次導致原告懷孕,被告知道後,還是要求原告打掉孩子,原告考慮到自己是大齡青年,如再次流產有可能造成終身不育,實在無法冒此風險,被告在勸說原告流產不成後對原告不管不問,還多次威脅原告,對原告進行人身攻擊。
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莫大的痛苦,故原告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57784.24元、誤工費200000元、交通費5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0元。
被告答辯稱:原告所述被告就婚姻狀況欺騙原告的事實不屬實,原告在相識之初就知道被告有家庭、孩子,因為原、被告互為微信好友,被告經常在微信上傳孩子照片。被告願意分擔醫療費,對於其它請求沒有依據,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請求。
判決觀點
法院審理後認為:該案中原、被告的感情糾紛,本不屬於法律調整的範疇,但如果在雙方交往過程中,一方因過錯侵害另一方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現被告隱瞞其已婚事實,導致原告據此與其確立戀愛關係並發生性關係,被告的行為有違誠實信用的原則,有悖社會的公序良俗,被告具有明顯的過錯。原告在與被告發生性關係後懷孕併流產,原告的身體受損,精神受到刺激,因此,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權利,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原告自述對待感情非常謹慎,但在其同被告確定戀愛關係之前對被告的婚姻狀況等重大信息卻未盡到基本審查的義務,從而放任自身處於有可能受損的境地,亦有一定過失,故法院綜合本案具體案情,酌定被告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百分之八十的賠償責任。
原告在第一次懷孕後即已知曉被告的婚姻狀況,但在第一次懷孕併流產後仍自願與被告再次發生性關係,從而導致原告第二次懷孕。考慮到原、被告均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都應當認識從事相關行為的後果,故對於原告因第二次懷孕所產生的合理費用,由原、被告雙方均攤。全部費用分擔問題,由法院按責任比例核算確定。
原告訴請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主張的數額過高,法院考慮此次事件對原告身心健康的影響、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90000元。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被告胡某東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樊某梅支付醫療費22153元;被告胡某東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樊某梅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九萬元。
該案件中,原告樊某梅因受被告的欺騙而與其同居並第一次流產,但原告樊某梅此時已經知悉被告已婚的事實,但原告仍然與被告同居,並導致第二次流產。所以,綜合全案事實來看,原、被告雙方在主觀上屬於混合型過錯,因此法院對原告因第二次流產產生的費用雙方各分擔50%,對於其它費用由被告承擔80%,原告自行承擔20%,並酌情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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