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員工開虛假收入證明買房,遭員工反訴賠償薪酬。
為方便員工貸款買房,公司為即將離職的員工開具虛假收入證明,不想員工辭職後反將公司訴上法庭,以此為據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近日,海淀法院判決公司向劉某支付二倍工資差額3.6萬元。
離職員工訴公司。
2008年11月,原告劉某經朋友推薦來到張某開辦的一家商業諮詢公司工作。相關證據顯示,當時張某承諾劉某每月工資3000元,但二人並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直至2010年1月劉某辭職。
不過,離開公司前,劉某要求公司為他出具一份月收入2萬元的證明以便他辦理貸款買房。張某覺得沒問題,便囑咐公司會計出具了收入證明。令張某意想不到的是,2011年年初,公司接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送達的申請書和傳票。原來,劉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9年2月至2010年1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24萬元,公司出具的收入證明表明他每月的工資是2萬元。
之後,張某委託律師應訴。仲裁中,因為劉某沒有拿到已交給銀行的收入證明,仲裁委裁決公司向劉某支付2009年2月至2010年1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3.6萬元。劉某不服仲裁便又提起了訴訟,同時申請法院向銀行調取收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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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證明未被認定。
案件審理期間,海淀法院專門向銀行調取了收入證明,其中寫明劉某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每月工資收入是2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收入證明中雖寫明劉某每月工資是2萬元,但其中也寫明劉某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收入證明所載內容與劉某自己的主張相互矛盾,所以法院沒有認定收入證明的證明力。不過,因公司沒有與劉某簽勞動合同,所以法院判決公司向劉某支付二倍工資差額3.6萬元。
一審判決作出後,雙方當事人均沒有上訴。張某將3.6萬元交到了海淀法院執行局,主動履行了義務。
■ 開收入證明應與實情相符。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張某的公司應該與劉某簽訂勞動合同,這是張某對法律規定的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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