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行政訴訟的概念闡釋
面對同一社會現實,即法律交融對我國法律救濟制度的影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3個司法解釋,以及觀察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變化等,有人從「司法審查」的角度加以認識,有人從「國際貿易行政案件」的角度加以認識,有人從「行政訴訟」的角度加以認識,等等。這些視角的不同,源於對有關制度、基礎理論的不同理解,比如對「司法審查」與「行政訴訟」的理解等等。筆者認為從行政訴訟的角度,並突出該類行政訴訟的特殊性的認識角度,即採用「國際貿易行政訴訟」的角度較為合理。
第一,如果認為「行政訴訟」是「司法審查」的組成部分,那麼並不妨礙國際貿易行政訴訟與國內外相關「司法審查」領域的溝通。
第二,在我國行政訴訟制度內,審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無疑就是國際貿易行政訴訟的組成部分。
第三,「國際貿易行政訴訟」的提法,立足於我國行政訴訟制度,可以與整個行政訴訟體系保持協調,也可以與其他行政訴訟相結論得自於在中國期刊網、超星圖書館兩大電子資料庫內的專題檢索,涉及通過其他網絡搜索工具的檢索。關聯,因而可以避免理論與實務方面的不必要轉換,所以應當採用「國際貿易行政訴訟」這一術語反映有關社會現實。
至此,在我國法制語境中,國際貿易行政訴訟是指在wto制度的框架下,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國際貿易行案件並做出裁決,保障和補救受損方國際貿易權益的活動與制度。
鑒於wto規則對成員方政府的剛性約束,wto/dsb(爭端解決機制)的強制管轄權。鑒於中國對加入wto承諾的切實履行,國家法治的不斷完善;鑒於中國國家利益及相關經濟主體利益的積極維護和國際經貿爭端的合理、合法解決,國際行政法領域內爭議解決機制———國際貿易行政訴訟的地位日漸顯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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