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5月5日,某市公交車司機孫某駕駛公共汽車在正常拐彎時,突然發現前面不遠處李某駕駛一輛計程車違章迎面駛來,眼看一場慘重的車禍就要發生,孫某見狀眼疾手快,急忙轉動方向盤,往右一拐,駛入人行道,車禍是避免了,卻把在人行道上行走的郭某撞傷。郭某經過醫院治療,花去醫療費3萬元。事後,郭某找到市公交公司,要求賠償醫療費以及其他各項損失共計5萬元。公交公司則認為,損害是由李某違章駕駛一手造成的,責任在於李某。而李某則稱,自己只是違反了交通法規,應由交通法規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來處理,對郭某的損失不負責任。三方爭執不下,郭某訴至法院。[問題]1.什麼是緊急避險?本案中孫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緊急避險?2.本案的責任應如何承擔?
1.所謂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保障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在緊急危險、迫不得已的情況下而實施的以損害較小的合法權益來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本案中孫某的行為構成緊急避險。孫某駕車駛入人行道是在情況緊急、馬上就要發生車禍的情勢下,迫不得已而實施的,而且以撞傷郭某的較小損害來避免了一起兩車相撞、車毀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因此,孫某的行為符合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2.本案的責任應由計程車司機李某一人來承擔。根據《民法通則》第129條的規定,人為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害,應由引起險情的人承擔賠償責任。本案李某是引起險情的人,當然應由李某來承擔郭某的一切損失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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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緊急避險行為[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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