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瀘縣法院開庭審理一起被告人拒不執行判決案,判決被告人施慧英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8年,被告人施慧英及其前夫姚福均(另案處理)經商因需資金進行周轉,遂向朋友鄒開玉借款4萬元。2000年二人償還了1.5萬元,尚欠2.5萬元一直未還。鄒開玉於2001年6月向瀘縣法院起訴。瀘縣法院受理後於同年7月24日判決施、姚償還本息及案件受理費等計2.8萬餘元。判決生效後,鄒開玉申請強制執行。但施、姚仍未履行,並將其位於瀘州市江陽區仁和路的一套70餘平方米的住房以5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他人後攜款外逃。瀘縣法院經多方查找,發現被告人在成都經商,遂依法對其進行司法拘留,並將該案移送瀘縣公安局立案偵查。今年2月18日,施慧英在被逮捕後償還了全部借款及執行費用等。瀘縣檢察院審查後,以被告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於今年2月20日向瀘縣法院提起公訴。
瀘縣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施慧英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313條的規定,但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已付清全部借款和各項費用的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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