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幫人做事,自己帶機器,工作期間致第三人損害,責任究竟由誰承擔?近日,湖南省臨湘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了一起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案,限被告某村委會在十日內賠償原告李某甲各項損失83850.75元,被告李某乙對以上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被告李某乙自己購買了一台打草機,經常給別人打草。被告某村委會與李某乙約定,由李某乙自帶打草機及油料,將某段公路兩旁的雜草清除,費用為260元,工作時間為1天。
2017年7月2日下午,原告看見李某乙正在公路邊打草,便想請其將自家門前公路邊的雜草打一下,在靠近與之商談時,被打草機打掉的預製板鋼筋頭擊中右眼。
法院認為,李某乙按照某村委會指示範圍內從事勞務活動才能取得相應的報酬,其法律關係本質是僱傭關係而不是承攬合同關係。因被告李某乙是被告某村委會僱請的雇員,某村委會應當對李某乙打草過程中傷人造成的損失負責賠償。李某乙在打草前應當查看雜草內是否存在危險源,在原告靠近時應當要求其離開或停機,但李某乙粗心大意,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重大過失,對原告的損失應當與僱主共同承擔80%的賠償責任。原告作為成年人,應當知道靠近打草機存在風險,但在李某乙未停機的情況下,還靠近並與之商談,對此次事故的發生應當自負20%的責任。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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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人除草致他人損害 僱主被判承擔賠償責任[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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