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順合法與合憲性審查的關係
這二者既有一定聯繫又有明顯區別。《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法律也必依其內容而制定,所以二者的法治理念和基本原則性內容是相一致的。但二者同時也是上下位法的關係,即違法未必違憲,違憲卻一定違法。
(二)擴大審查對象的範圍
我國經濟和社會正處於高速發展期,法律為了適應新出現的法律關係必須隨之做出調整。但在此過程勢必出現與現行《憲法》相違背的情況。所以必須法律必須真正要納入合憲性審查的審查對象的範圍。雖然「自己無法監督自己」,但目前憲法修正案新設的專門委員會可以解決此類問題,現階段的問題關鍵在於制定相應的具體可操作的程序性規範,將這一權力落到實處。
應當強調「五主體」中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合憲性審查啟動權。法檢機關是接觸法律法規最頻繁、最權威的機關,對於一些違背《憲法》基本內容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也應當是最早通過某一案件、某一方當事人的訴求而發現。此時,法檢機關應積極配合相關主體和當事人啟動合憲性審查程序。與案件存在利益關係的當事人也應當有權在訴訟過程中通過該案件審理法院提出審查建議。
十九大以來,從黨中央到各級地方政府都在不斷增強《憲法》重要地位的認識。但目前對《憲法》的「效力」即對於合憲性審查的重視卻是一直沒有得到落實。從國家層面來看,法治建設的重要環節必須包括合憲審查。為此我們應借2018年憲法修訂重要契機全面推動憲法監督。本文通過我國合憲審查存在的問題做出了分析,並在最後給出了優化的建議。如何優化我國的合憲性審查程序不能停止,仍然是今後一段時間我國應當重點研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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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合憲性審查制度存在的問題與優化建議 一[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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