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特殊普通合伙人?
特殊普通合夥企業是指以專門知識和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這些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醫師事務所、設計師事務所等。
二、特殊普通合伙人的責任如何承擔。
當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時,該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即此時其他合伙人的責任承擔方式變成了「有限」責任。換言之,如果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則仍然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伙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如果首先是以合夥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的,那麼,在合夥企業承擔該債務後,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最終的承擔責任者仍然是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債務的合伙人。
三、特殊普通合伙人對外承擔責任的特點。
(1)無限性。
合伙人以自己所有的財產,對普通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就是合伙人責任的無限性。
(2)補充責任。
對於合夥企業債務,如果合夥企業有財產的,先由合夥企業財產償還,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的,由合伙人個人債務進行償還,這就是合伙人的補充責任。
(3)連帶性。
債權人有權選擇有由某一個或某幾個合伙人,承擔普通合夥企業全部債務的償還責任,合伙人有義務為其他合伙人代為承擔全部債務清償責任,就是合伙人合夥責任的連帶性。
四、普通合夥企業的事務執行。
(1)各合伙人無論其出資多少,都有權平等享有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權利。
(2)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合夥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3)由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4)合伙人有權查閱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5)合伙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6)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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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人的責任如何承擔[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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