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管轄是訴訟的首要環節,只有管轄確定後,訴訟才能順利開始。由於管轄的複雜性,當事人和法院之間經常會因案件有無管轄權產生不同認識。為了使當事人有機會向法院表達關於管轄權問題的不同意見,同時也使法院能夠在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之後對管轄問題作出審慎決定,法律賦予當事人管轄異議權。管轄異議權是當事人享有的一項基本的訴訟權利。司法實踐中的管轄問題雖然十分複雜,絕大多數情況均有法可依,而對於當事人在答辯期滿後提出管轄異議應當如何處理,法律並未直接作出明確規定,實踐中因此有不同認識。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有人認為,上述規定屬於管理性強制性規定而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當事人違反該規定,並不一定要承擔不利法律後果,即當事人如果在答辯期滿後提出管轄異議的,法院仍應予以審查並作出相應處理。
筆者認為,這樣理解不符合立法精神,在實踐中也是有害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申言之,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在此期間內提出的,法院應當予以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對上述裁定,一方當事人可以上訴;逾期提出管轄異議的,如無可以順延期限的法定事由,法院則不予審查。法律之所以規定管轄異議必須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主要是出於提高訴訟效率、避免拖延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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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答辯期滿提出管轄異議的處理 一[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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