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情勢變更條款是解決合同履行障礙的重要工具。
其實,解決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違約糾紛,首先是合同履行的問題,其次才是損害賠償。畢竟履行是實現合同目的的根本手段。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請求解除合同。另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將合同的前途指向解除,而《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則既指向了解除,也指向了變更後繼續履行。但《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有一個顯著特點,即將不可抗力排除在情勢變更之外。對此,理論界和司法實務均有不同看法。生活經驗表明,不可抗力除了能夠造成履行不能從而使合同目的落空之外,也完全可能造成履行上的重大障礙,致使該履行對於債務人來說會產生顯失公平的結果。如前例,因疫情而停止營業的餐廳經營者仍需負擔高額房屋租金給付義務,此時的金錢給付雖非不能履行,但其履行無疑將給債務人造成沉重債務負擔,進而還可能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難謂公平。此類案件在2003年sars病毒肆虐時既已大量出現,而彼時法院也曾以情勢變更為由判令出租人適當降低租金或者延期給付租金,以紓解承租人所面臨的經濟困境。可見,在各類合同項下無論是物的給付、行為的給付抑或是金錢的給付,都可能因不可抗力造成嚴重的履行困難,如債權人此時堅持要求債務人履行合同,則可能給債務人帶來嚴重的不利。為平衡利益,維持合同正義,法律授權法官遵循公平原則審慎考量合同履行所處的客觀狀況和當事人的利害關係,以決定合同命運。
在最近的新聞報道中,筆者經常能看到這樣的新聞,某防火服生產企業為支援抗擊新冠肺炎疫情,主動轉產醫用防護服,有的口罩生產企業的生產線被政府徵用來生產防疫物資,原防火服或者口罩訂單面臨無法履行或遲延履行的風險。如果該企業能與其債權人通過協商,變更原合同履行期限或解除合同,當然是最理想的結果。如果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最終對簿公堂,法律應給與何種解決方案?如該企業系因政府徵用生產線而無法繼續履行原訂單合同,此時應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不能,從而解除合同,或不解除合同,企業當有權請求依《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變更履行期限,展期履行。對於因合同解除或展期履行造成相對人損失的,企業得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請求部分或全部免除違約責任。如企業因主動轉產醫用物資而造成原合同違約的,則不能依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解除合同,也無法請求法院依《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情勢變更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其違約責任自然也無法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請求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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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作為不可抗力的法律分析 三[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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