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爭議的範圍是什麼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爭議屬於勞動爭議: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勞動爭議案件由誰管轄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此外,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十二條之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註冊、登記地。用人單位未經註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在實踐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有時可能對管轄權作出錯誤判斷而受理不屬於其管轄的案件。為了使當事人有機會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表達關於管轄權問題的不同意見,同時也為了使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能夠在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後對管轄問題作出審慎的決定,使法律關於管轄的規定得到正確適用,我國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中還設立了管轄權異議制度。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向受訴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的該會對案件無管轄權的主張。管轄權異議,是當事人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當事人正確行使該項權利,有利於幫助人民法院正確確定對案件的管轄權。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十四條之規定,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當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因此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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