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決定》第16條的規定,保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為目的的,採用欺騙手段,使保險人陷於錯誤認識而支付數額較大的保險金的行為。其構成特徵是:
(一)本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保險詐騙罪既侵犯了保險人(即保險公司)的法人財產權,又侵犯了我國的保險補償制度。首先,保險詐騙行為人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行為指向保險人的財產。所謂保險金,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按照投保人與之簽訂的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所補償的金額。保險金的來源是投保人向保險人交納的保險費。保險費原本屬於投保人所有,但保險費由眾多的投保人交付給保險人成為保險基金後,這些款項即屬保險人所有,由保險公司完全支配。投保人在與保險人簽訂和保險合同後,只有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佃人才能得到保險人從保險基金中合理賠償或者給付的保險金。行為人以欺騙的方法非法獲取保險金,無疑侵犯了保險人的財產權益,即保險公司法人財產權。其次,保險詐騙罪直接侵犯了我國保險補償制度。保險補償制度建立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社會、經濟生活的安定,對公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組織因特定危險事故而造成的經濟損失,運用集體力量予以社會救濟。然而,在保險詐騙犯罪中,行為以欺騙手段騙取本人不應得到的保險金,嚴重擾亂了我國保險業的存在和發展,侵犯了我國保險補償制度。從實際危害來看,保險詐騙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保險補償制度,屬於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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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罪的客觀方觀表現為,行為人以虛構保險標、保險事故及有關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手段,蒙編保險人,使保險人產生錯誤認識,從而「自願」地向行為人賠償或付保險金,並且數額較大。在本罪中,虛構事實和隱瞞事實真相兩種手段並非相互排斥,而是可以為行為人同時採用。從犯罪手段的特徵上看,本罪客觀行為具體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
1、行為人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保險標為的,是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行為人虛構保險標的,在一般情況下,是指某項財產或其相關利益,或者某一特定自然人根本不存在,而行為人卻故意捏造事實,以虛假的保險標的進行空頭投保,以騙取保險金。比如,根據《保險法》的規定,除非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人身投保,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如果投保人為騙取保險金,故意對未成年被保險人的年齡作虛假申報,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即屬虛構保險標的的情形。此外,虛報保險標的也可表現為誇大保險標的金額,進行逾額投保。
2、行為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保險事故的原因及保險事故所造成損失的範圍,是據以確定保險人應否依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保險標的經濟損失承擔補償責任,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進行理賠的重要依據。按照《保險法》第22條的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依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者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行為人違反這一規定,在上述證明文件或資料中作虛假陳述、提供,以騙取本人應受償的保險金的,即符合本罪的客觀行為特徵。比如,在人身保險活動中,被保險人因故意犯罪而導致其自身傷殘,卻向保險人謊稱其傷殘的的結果緣於他人的不法侵害或意外事件,從而騙取保險金,即是虛構已發生的保險事故之原因。
3、行為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保險事故是產生保險補償關係的法律事實,是保險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前提條件。在保險詐騙案件中,行為人往往採用虛構保險事故的手段,以根本未發生的「保險事故」為條件要求保險人理賠保險金。;
4、行為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保險事故作為投保人與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其發生只是具有可能性或者或然性,這是保險補償制度是以存在基礎。如果某一事故必然發生,便無人為此事故承擔保險責任。而行為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則人為地將保險事故發生的可能性變為現實性。故意製造保險事故與虛構、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在形式上雖各不相同,實質卻完全一樣。行為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手段行為,按保險標的性質,可分為兩類:一是在財產保險中,行為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二是在人身保險中,行為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三)本罪的行為主體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是指與保險費義務的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在保險合同關係中,投保人可以成為被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均可以成為受益人。保險詐騙罪與保險活動緊密相聯的特性,決定了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以外的人不可能單獨構成保險詐騙罪的行為主體。但是,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詐騙提供條件的,可以構成本罪的共犯。(四)本罪在主觀上,行為人出於直接故意,且以騙取保險金為特定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詐騙保險金的行為,實施該行為會發生非法占有有保險人法人財產並危害我國保險補償制度的結果,而有意實施,希望並積極追求上述危害結果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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