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是合同當事人在訂立主合同時,為了保證主合同的履行,簽訂從合同約定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收回或者抵作價款,給付合同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合同定金。
定金合同的生效除具備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外還需具備以下特殊要件:(1)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為前提。主合同無效或被撤銷時,定金合同不能生效,已交付定金的一方有權要求返還定金;(2)定金合同為實踐性合同,以定金的交付為要件;(3)定金的數額應少於合同應給付的款項,其具體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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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違約責任[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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