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刻也不離開群眾」,是毛澤東在1943年對隴東分區專員馬錫五的評價,的確是高度概括了馬錫五審判方式的特點:作為分區專員,馬錫五常常走村串戶,沒有一絲舊時代官僚的做派;作為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隴東分庭的庭長,他又不時地深入田間地頭,與當地農民同吃同勞動,幫助解決一個個糾紛或矛盾,深入群眾、依靠群眾,自然成為馬錫五審判方式最顯著的特點。2015年5月,為探究馬錫五法治思想,筆者一行曾去往甘肅隴東,在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參觀隴東司法史展館,在華池縣走訪「馬錫五審判方式紀念館」,看展品、聽介紹,我們得以更真切地了解作為陝北人的馬錫五,也更好地理解了馬錫五審判方式。
回到歷史情景
清末出生於陝北保安的馬錫五,家境十分貧寒,父親最初給他取名「來財」,寄託了自己樸素的希望,上學後又給他改名為馬文章,馬錫五是他參加革命後才有的名字。生在保安,馬錫五實際上卻不是保安人,祖籍是延川縣馬家圪塔村,他的祖父是個擅長編席簍、竹條盆、罐的手藝人。清光緒三年,陝北遭遇大旱,莊稼絕收,馬家也早早斷了口糧。無奈之下,馬錫五的家人踏上了逃難的路途,一路靠打零工、討飯,經歷無數艱難,最終才來到保安縣杏河鄉落戶。馬錫五出生後,家庭經濟狀況並沒有好轉,父親雖然辛勤勞作,但也只能滿足家人的溫飽,七八歲的馬錫五就開始跟著大人干農活,或者幫母親在磨坊里推磨、碾米。在這一過程中,馬錫五親眼目睹了不少窮人家的孩子和他們的父母終日勞累、疲憊不堪,卻難得吃上一頓飽飯,心中既充滿同情,又生髮著迷惘。童年的底層社會生活經歷,讓馬錫五看盡了人情冷暖、世態炎涼,也對窮苦民眾的艱難生活有更深切地認識,這些經歷,應該可以看作是人們理解馬錫五審判方式的重要起點。
在隴東重新回顧歷史,也使我們意識到需要區分馬錫五與馬錫五審判方式。作為中共領導下根據地的一種新型審判模式,馬錫五審判方式確實是在馬錫五鮮明的個人風格的審判過程中形成的,但也需要認識到,最終構成作為一種司法模式的「馬錫五審判方式」,絕不只是馬錫五個人的智慧結晶,它實際上也是延安時期一批司法工作者集體智慧的產物。而構成這個集體的,至少包括作為陝甘寧邊區領導人的林伯渠、謝覺哉、雷經天,以及基層司法的執行者奧海清、石靜山等人。1944年,馬錫五的同事、隴東分庭推事石靜山,為了解決徐家弟兄的債務糾紛,親自邀請當地公正士紳、徐家戶族的長者等有威望的人士,詳細調查了解,一起參與調解,成功解決了糾紛。志丹縣政府的審判員奧海清,更是在1940年前後就實踐了「馬錫五審判方式」。在袁、閻兩家因土地產生糾紛,久久無法解決時,時任區長的奧海清召集了金湯區三鄉鄉長、村主任、地鄰和水泛台區區長、五鄉鄉長、地鄰以及兩家當事人共二十餘人,一起來到爭議地點查看地形。大家一邊烤火抽煙一邊討論地界,很快解決了爭議,消除了兩家多年的冤讎。即便是《解放日報》列舉的幾個典型案例,也不全是馬錫五審理,其中封捧兒案件是馬錫五與石靜山一起審理,另外兩件土地案,則由石靜山審理。馬錫五審判方式作為一種新型司法模式,還與謝覺哉、林伯渠等邊區領導人的總結、推動關係密切。在1943年,謝覺哉就與馬錫五多次詳談,了解其審判方式,對之十分讚賞,並寫入了隨後為邊區政府代擬的《關於普及調解、總結判例、清理監所的指示信》。之後,貫徹群眾路線的馬錫五審判方式被林伯渠寫入了「政府工作報告」,產生了更為廣泛與持久的影響。
馬錫五審判方式,也需要放置入隴東特定的歷史地理環境下去理解。華池縣位於黃土高原腹地,至今沒有通高速公路,我們從慶陽市西峰區乘車到華池縣,一路翻山越嶺,走了三個多小時。僅僅從慶城縣到華池縣,就花了兩個多小時。七十多年前抗戰時期,道路交通更為不便,而隴東分庭設在西峰與華池之間的慶城縣,華池抗日人民政府則設在悅樂鎮的馬家灣,劉巧兒案的原型封捧兒,娘家在華池縣溫台區四鄉封家園,從封家走到華池縣政府所在的悅樂鎮,大約有二十多華里,需要兩個多小時;從封捧兒家走到隴東分庭所在地慶城縣更遠,大約有七十多華里,山路居多,還要穿過幾片灌木叢,跌跌撞撞地走了一天才到。只有到這些地方實地探查,才能真實地體會到當時民眾要提起訴訟的艱難,也能夠感受到普通民眾對司法公正的渴求。馬錫五審判方式,走出法庭,走向田間地頭,正是回應了最底層、最偏遠民眾的這種「渴求」。在慶城縣的馬錫五接到封捧兒的訴狀後,了解到她當時住在悅樂鎮姑媽家,就利用下鄉的時機,專門到悅樂鎮處理了這一案件。當時通訊不便,據說是提前約好了在悅樂鎮的大桑樹下見面,再次當面聽取她的陳述,又詢問了曾經做媒的捧兒姑媽的意見,再召集封彥貴、張金財、張柏等相關人,一同或個別作面對面的談話,最終依照邊區法律,支持了捧兒與張柏的婚姻,合情合理地解決了這一案件。之後,作為專員的馬錫五一刻沒歇,又去環縣繼續下鄉調查了。可以說,馬錫五不僅回應了民眾對於司法公正的渴求,更能主動做到「送法上門」,在隴東這一交通不便的山區,自然受到群眾的高度歡迎。
公正為民求實
何為馬錫五審判方式的本質特點,學者們做了各種解讀,而回到歷史情境,特別是透過馬錫五在隴東分庭所處理的具體案件來看,「公正」仍然是其首要的特點。正如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李明所言,儘管馬錫五審判方式注重走群眾路線,經常能深入田間地頭審理案件,但其深受民眾推崇的,或者構成其本質特徵的,仍是「公正」。馬錫五審判時,不簡單地依賴於法律條文,更是在具體案件中做到「情理」與法律的交融,入情入理的解決糾紛,作出審斷。客觀而言,任何時代的司法都需要以公正為指向,但馬錫五審判方式的不同在於,它更多體現的是指向社會底層民眾的公正,而不像「舊衙門」的司法官員,更多是給有權有勢階層之公正,窮苦階層只能是「有理無錢莫進來」。換言之,馬錫五審判方式提供了為民眾,特別是給底層民眾提供了他們所渴求的公正,這實現了中國近代司法本質上的一大轉變。
「公正」之外,我們不應忽視的還有馬錫五審判方式「為民」的情懷,或者說,它「運送」正義的方式,發生了質的改變。傳統中國,行政兼理司法時代,州縣採取的是「坐堂問案」的方式。馬錫五審判方式則一改坐堂問案的「衙門作風」,走出法庭,走向田間地頭,讓司法者進入鄉土社會,深入人民群眾,進而了解案件真實情況,體會百姓生活疾苦。正如馬錫五所言,我們不再採用「坐大堂問案」的方式,而是根據不同的案件,採取群眾路線的審判方式。初審機關走出法庭,攜卷下鄉,聯繫群眾,處理案件,並通過案件的處理,進行政策法令宣傳,教育群眾,以減少糾紛。1944年,時任綏德地委書記的習仲勛同志結合「馬錫五審判方式」談司法工作時說:「中國這個社會,老百姓怕『官』,怕『老爺』,是見慣了的。但在我們這裡,假如有一個司法人員,仍然是『斷官司』『過堂』,板起面孔,擺起架子,叫人家一看他是個『官』,是個『老爺』,那就很糟糕。」習仲勛還指出,我們的司法工作人員,必須要有走出「衙門」、深入鄉村,「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這一面」。可以說,司法中「為民」情懷的滲透,構成了馬錫五審判方式最為鮮明的時代特徵。
馬錫五審判方式還內含著「求實」的精神。司法不是一個完美的過程,以「事實」為依據,常常只能是法律之事實。在陝甘寧邊區的司法體系中,隴東分庭實際是負責「第二審」,而馬錫五在審判中,卻不是簡單訴諸於經由證據構建的法律真實,而是盡力回歸到客觀真實。封捧兒婚姻案中,馬錫五利用下鄉的機會,親自到悅樂鎮調查訪問,了解封捧兒的真實意願,詢問搶婚的詳細過程及兩家的情況;在蘇發雲案中,馬錫五不僅親自審問了蘇家三兄弟,還與當地司法人員一起下鄉勘查現場,向群眾打聽情況,最後發現作案地點與時間,炕上及衣服上的血跡,均存在疑問,避免了冤假錯案。親自運用調查研究的方式,全面核查案件的真實情況,故作為二審的馬錫五在審判中,幾乎都是在客觀真實的基礎上作出改判,沒有一件發回重審。馬錫五審判中的「求實」,出發點還是「為民」,同時又構成司法公正的基礎。概言之,公正、為民、求實的精神,在馬錫五審判方式中,構成一個內在融合的統一體。
面臨現實挑戰
時移世易,特別是隨著我國城鎮化及法治建設步伐的不斷加快,發源於鄉土社會的馬錫五審判方式確實面臨新的挑戰,更多訴諸情理的、深入田間非正式的司法審判方式,也受到各種各樣的質疑。馬錫五審判方式真的過時了嗎?
客觀而言,馬錫五審判方式之所以在上世紀四十年代取得巨大的成功,是與特定的歷史情境分不開的。革命時代,黨的幹部擁有很高的社會權威和信任,這是因為,經歷革命磨礪的黨員幹部,不僅具有很強的工作能力,更以其親民、愛民的作風,給民眾一種與舊的「官老爺」全然不同的嶄新印象,他們調紛解爭、作出審斷,更容易獲得民眾的信服。但在改革開放30年後的當下,馬錫五式的「好乾部」並不經常出現,司法的專業化也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當下若再去機械地推行馬錫五審判方式,不僅對司法人員是一項挑戰,在實踐中也未必能產生預期的社會效果。
從隴東的風土人情來看,它建立在熟人關係的鄉土社會基礎上,馬錫五審判方式也是結合鄉土社會的特質,實現了良好的運作,這在封捧兒案、徐德明土地糾紛中均有體現。當下,且不說大中城市中的熟人社會已不復存在,即便是鄉村,隨著就學、務工人數的增加,也呈現出如吳重慶教授所言的「無主體熟人社會」,在這裡,老人的傳統權威式微,面子、關係等社會邏輯消散,鄉土社會已經不再「鄉土」。也就是說,馬錫五審判方式所賴以存在的社會基礎已經發生了根本性轉變,如何才能繼續「移植」這一七十年前的審判方式。
回應這一問題,還是需要重歸對馬錫五審判方式的深刻理解。深入群眾、就地審判是其外在形式,公正為民則是其內在精神,在馬錫五審判方式的傳承中,我們絕不應該「得形忘意」。當代中國的司法已經取得巨大的進步,一些備受各界關注的個案的審理,也在推動著司法公信力的不斷提升。然而,也應看到:偌大中國之地域、民族差異,風俗習慣與國家法律鑿枘不合的現象依舊存在;底層民眾法律知識水平不一,他們樸素的正義觀與專業司法知識體系下的正義仍有待調和;在司法不斷專業化的進程中,在堅守司法理性的職業環境中,如何重塑司法人員「為民」的情感,都是值得審慎研究的問題。就此而言,我們需要考慮的,或許不應是馬錫五審判方式是否還有時代價值,而更應該是,如何從這一「革命傳統」中汲取營養,進而更好地完善當代中國的人民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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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錫五審判方式的歷史情景及現實價值[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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