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知道轉讓人是否具有股東資格主要是通過查詢股東名冊或者公司章程進行確認,因此只要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名冊記載的股東,不論其是否實際出資、足額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均應承認其股東地位,只是這種股東享有的權利受到限制。
我國《公司法》對於出資瑕疵的股東規定了相應的出資違約責任和其他法律責任,而不是否認其股東資格。股權轉讓人存在出資瑕疵的情況下,仍然具有股東資格,有權轉讓自己的股權,股權轉讓合同並不因此而無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因為受到欺詐或者脅迫導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有權請求撤銷合同。股權受讓人不知轉讓人出資存在瑕疵的情況下,股權轉讓合同屬於可撤銷合同,股權受讓人可以在法定期間內決定是否行使撤銷權。
如果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隱瞞出資瑕疵的事實,受讓人並不知道出資瑕疵的事實,並因此而受讓股份,則受讓人有權以欺詐為由請求撤銷或者變更股份轉讓合同;如果受讓人考慮到公司經營前景較好,不願撤銷股權轉讓協議,法院應當確認轉讓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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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的欺詐幾個要點[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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