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兩個企業,雙方簽署了一份合營企業合同,部分摘要如下,請指出條款中的錯誤:(2)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其他法律以及日本的法律,同意在中國境內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3)公司中的名稱為「中日某某印染公司」。
(5)甲乙雙方對合營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無限責任。
(7)雙方出資方式如下:甲方現金200萬元,廠房摺合30萬元,場地使用權為20萬元;乙方現金100萬元,工業產權100萬元,雙方出資額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前一次交清;(10)乙方從企業獲利後的第二年,每年從企業利潤中提取10%的出資額。
(13)總經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4)本合同從簽字起生效,中方上級總管批准之日為企業成立之日。
(18)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經甲、乙雙方簽署書面協議後即告生效。
答案:
存在以下幾點錯誤:
1、因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只能遵循中國的法律。
2、名稱應為「中日某某印染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寫清「有限責任」。
3、甲、乙雙方承擔有限責任。
4、乙方工業產權出資額超過雙方投資總額(450萬)的法定規定的20%。
5、中外合資與中外合作不同無此規定,不能提前收回投資,應刪除此規定。
6、法定代表人應為董事長。
7、本合同自審批機會批准後生效,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為企業成立之日。
8、應改為:對本合同及其附頁的修改,經甲、乙雙方簽署書面協議,並報審批機關批准後即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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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營企業合同條款[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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