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婚前財產變成婚後夫妻共有財產。
最近有不少朋友諮詢如何把屬於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變為夫妻共同財產?工妹兒不禁感嘆,大家每天是生活的多麼的缺乏安全感!剛結婚,就在考慮離婚了財產怎麼分?我們來看看法律如何規定的?
基本案例。
2015年初,萬某與女友李某經人介紹相識。戀愛期間,萬某用自己多年打工的積蓄在縣城購買了一處房屋作為婚房,房子的首付及貸款包括裝修等所有費用均由萬某一人承擔。婚後,夫妻感情一直融洽,但一直沒有孩子。後來李某要求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並且表示如不添加,就要離婚。萬某為了息事寧人,維護來之不易的家庭,只好到房管局辦理了加名手續。隨後,雙方因為家庭瑣事,感情日漸淡漠,準備離婚,但在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和分割問題上產生了分歧。萬某認為房子是自己的,當初加名是李某欺騙所致,要求將李某的名字從房產證上去掉,而李某認為自己婚後全心全意照顧家庭,還出外打工貼補家用,房子加名也是萬某自願的,所以自己依法享有房屋的一半所有權。
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請求,最終判決房子歸萬某所有,但由萬某支付房屋價值折款95萬元給李某。
律師解答。
如果不想把自己婚前的個人財產變成夫妻共有,可以在結婚之前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但是如何將婚前個人財產變成婚後夫妻共有財產。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原則上,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正是基於「另有約定」,實踐中將婚前個人財產變成婚後夫妻共有財產的方式有兩種:
1。
贈與。贈與是感情的表達,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一個人都可以將自己的財產贈與對方,表達自己的愛意。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的物品只要交付給對方就算完成了贈與,而汽車和房產需要辦理完產權登記手續,才能算完成了贈與,否則根據規定贈與人可以在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但是經過公證的贈與是不能撤銷的,所以穩妥起見,當事人可以先辦理公證手續。
案例中萬某將自己婚前個人購買的房子在婚後加上妻子的名字,也屬贈與,這種自願贈與房屋產權的行為,已發生了變動房星產權的法律效力,即該房屋為雙方共同擁有。
2。
約定。即雙方採用協議、合同的方式,將一方的財產約定歸對方所有,這種約定經雙方簽字即發生法律效力。協議簽訂後,為防止反悔,應儘快按照協議約定,能夠履行的儘快履行,比如辦理房屋、車輛登記過戶手續或者存款進行轉賬或者現金交付,以防夜長夢多。同時,在協議中約定違約金,一旦一方反悔,在離婚時另一方能得到相應的補償。這種財產約定既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後,但在婚前約定的話,結婚的時候才能生效;如果約定之後沒有結婚,則約定不會產生法律效力。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溫馨提示。
無論是贈與還是約定,都必須雙方自願。「強扭的瓜不甜」,拋開法律而言,一個人的安全感更多來源於自身的努力,而不是靠從婚姻中的另一方獲得,一方對另一方的依附並不能長久,強行獲得對方的財產,雖然符合法律,但卻可能會傷害到對方的感情,加速兩個人關係的破裂。須知,婚姻是兩個人的事,只有雙方共同努力才能獲得對方真正的尊重,幸福生活方能長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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