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0年7月原告a公司向b公司提供牛皮紙,雙方口頭約定貨到付款。原告按約提供給b公司價值為23000的牛皮紙。b公司收貨後,簽發一張23000元的轉帳支票給原告。次日,原告持支票向銀行提出付款,因「存款不足,無款支付」遭銀行退票。於是原告上門向b公司追款,b公司稱其沒錢,等有錢再付進行搪塞。原告在多次與b公司交涉無果的情況下起訴二股東李某、張某,請求法院判令b公司的股東李某、張某償付這筆欠款,並負連帶清償責任。
另查,b公司於1998年5月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50萬元,由二股東組成,股東李某投入30萬元,占60%股份,股東張某投股20萬元,占40%的股份。張某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b公司因未進行年檢被工商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處於停業狀態。
原告a公司訴稱,b公司的操縱者二被告李某、張某利用其股東特有的地位,簽發空頭轉帳支票,採取欺詐原告的手段,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二被告理應連帶清償原告貨款23000元。被告李某、張某辯稱,b 公司經工商部門合法登記,取得了公司獨立法人資格,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該筆任務應由b公司的財產獨立承擔責任,而不應由b公司的股東清償。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案爭執焦點是:這筆貨款是由b公司清償還是由b公司的股東李某、張某清償。
答;(1)b公司具有法人資格,b公司是1998年5月經工商登記,二股東註冊資金50萬元,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條件,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有獨立承擔責任的能力。
(2)、b公司的股東濫用公司人格欺詐原告,原告與b公司約定貨到付款,原告按約交貨,b公司的操縱者股東李某、張某,明知b公司無足額存款,仍要簽發轉帳支票,利用b公司企業法人人格和自己股東特有條件,欺詐其相對當事人原告,違反雙方的約定合同,損害了原告的利益。造成原告利益的損害原因,一方面是b公司具有企業法人人格這個面紗,另一方面是被告利用其股東地位,濫用股東權利,違反誠信原則,採取欺詐手段。
如果僅要b公司來承擔責任,那麼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護,然後躲在b公司後面操縱的被告李某、張某卻逃之夭夭,於情於法相悖。為追求法律公正,本案處理時應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揭開b公司的面紗,讓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的的股東李某、張某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b公司雖然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有獨立承擔責任的能力,但由於b公司的股東李某、張某採取欺詐手段,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損害了原告的利益,李某、張某應當對b公司這筆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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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股東濫用公司人格[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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