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女)和被告乙(男)於1988年結婚,婚後生有一女取名吳某,目前正在中學讀書。2001年7月,雙方因感情不和,經某市某區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在離婚判決中確認女兒吳某隨其父親乙共同生活,甲每月負擔撫育費200元,至吳某滿18周歲時止。同時判定,甲可於每個月最後一個周末接吳某到自己家中共同生活1天。離婚後,甲不但每月將女兒接回家中1次,而且常常到女兒所在的中學看望女兒。由於原、被告在離婚之前的爭吵給女兒的心理造成不良影響,加之吳某對母親從前喜歡打麻將非常不滿,對甲的探望經常流露出冷漠甚至厭煩的情緒。2002年2月的一個周末,甲將女兒接到自己住處,晚上來了幾個朋友一起玩牌,場面一片喧譁,吳某非常反感,認為影響了自己複習功課,背起書包回到自己家中。此後,甲再到學校看望時,吳某拒絕會見。在法院判決指定的會見日,吳某也拒絕前往甲家中。甲認為女兒的表現是由乙指使,2002年5月,甲一紙訴狀將乙告上法庭,請求法庭保護其探望權。乙提出反訴,要求中止甲的探望權。問:法院應當如何處理該案。
答:法院應當支持乙的訴訟請求,駁回甲的訴訟請求,依法中止甲的探望權。《婚姻法》第38條規定,父母行使探望權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以中止其探望權。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探望權可以恢復。本案中止探望權的條件和程序均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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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法院中止探望權[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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