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殭屍企業」司法處置裁判規則
一是建立「殭屍企業」識別機制。根據工信部意見,「殭屍企業」是指已停產半停產,連續兩年虧損、資不抵債,主要靠政府補貼和銀行續貸維持經營的企業。各地在具體掌握上有不同鑑定標準,如廣東將「殭屍企業」分為關停企業和特困企業,關停企業指處於關閉或停止狀態、職工已安置或仍有部分留守人員,營業執照被吊銷的企業,以及無人員、無資產、無場地的「三無」企業;特困企業指資產負債率超過85%且連續虧損三年以上的企業,或者主要靠政府補貼或銀行續貸等方式維持生產經營的企業,或者生產經營困難造成停產半年以上或半停產一年以上的企業。
二是分類型採取不同的處置方式。對出現破產原因即符合資不抵債條件的「殭屍企業」,人民法院一般採用破產清算的方式讓企業清算後退出市場;對個別資不抵債但符合產業政策、產品符合市場需求、具有市場運營價值的「殭屍企業」,可以通過重整讓其恢復活力回歸市場。對財產及負債不明的「殭屍企業」,一般通過強制清算的方式退出市場。
三是簡化「殭屍企業」司法處置程序。對同一開辦單位或同類型的「殭屍企業」,集中交由一個管理人接管、一個合議庭審理,集中進行公告和審計。在法定期限內,縮短「殭屍企業」破產案件審理時間。對不能接管到企業或不能查明企業財產狀況的,儘快終結破產或強制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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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攬子出清三十六家 殭屍企業 的背後 四[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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