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延遲復工期間的定性問題。延期復工通知是地方政府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2條、《突發事件應對法》第45條和第49條採取的疫情防控措施。根據前述法律條文中涉及停工、停業、停課或中止生產經營活動的規定,延遲復工的通知中所規定的「延遲復工期」的說法應該是「停工期」,其目的是要求企業通過停止安排員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達到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的目的。因此,發布延遲復工的通知是為了防控疫情而採取的被迫停產措施,不是為了增加員工休息休假,根本上是通過加大對人員流動的約束來減少人群聚集,避免疫情擴散。不能簡單地認定延遲復工期等同於休假期,也不能由此來認定延遲復工期間的工作屬於加班,否則將偏離法律本意。
(2)延遲復工期間的員工的待遇問題。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文要求,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超過一個周期的,如員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員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按各省、市、自治區規定的標準發放生活費。顯然,5號文的規定直接把延遲復工期認定為「停工期」。根據武漢市《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係穩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發【2020】2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職工生活費。據此,武漢市「企業受疫情影響停工停產」期間的工資發放,對於延遲復工期間因為工作需要提前復工或者居家辦公的,按照正常出勤處理,企業按照正常薪資支付;對於未提供勞動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武漢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職工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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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延復工期間,企業如何支付工資[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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