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副市長甲通過其下屬乙引薦,與參加該市某商業地塊競標活動的某公司董事長丙洽談該地塊開發事宜,在商談期間丙分別給甲、乙二人紅包(內有1萬元美金),甲和乙收下紅包但並未對競標事項承諾。其後,丙又邀請甲共同投資某企業,甲答應但並未實際出資,也沒有參與實際經營,但每年獲得10%的分紅。在乙因經濟問題被採取強制措施後,甲擔心連累自己,便向丙退還了收受的財物。
請根據上述案情,回答下列問題並說明理由。
(1)甲、乙是否構成受賄罪。
(2)甲是否具有從輕處罰事由。
(1)甲、乙收取丙紅包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明知他人有請託事項而收受其財物,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否已際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謀取到利益,不影響受賄的認定。甲收取丙分紅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並與請託人以「合辦」公司的名義獲取「利潤」,沒有實際出資和參與經營管理的,以受賄論處。
(2)甲不具有從輕處罰事由。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財物後,因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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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貪污受賄罪 3[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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