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目前中國很多家庭中媽媽存在的困難和法律漏洞有很大關係,尤其是婚姻法新解釋的實施,直接打破了婚姻家庭組成的合作契約,也就是夫妻彼此的責任權力義務失衡,讓法律失去了對女性應有的保障效力。
隨著離婚率的上升,越開越多的女性成為了單親媽媽。對於這類人來說,無論是處於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還是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懂得一定的法律知識是很有必要的。單親媽媽要注意什麼法律問題呢?
一、關於子女撫養。
1、離婚時怎麼爭奪孩子的撫養權?
作為女方,以下情形爭取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較大:
第一、兩周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如果孩子年齡在兩周歲以內,雙方都爭取孩子撫養權,且達不成一致意見的,除非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從而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般法院會將撫養權判給女方。
第二、十周歲以上,雙方對撫養權歸屬發生爭執的,要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因此,如果孩子已經十周歲或者更大一些,要爭取到孩子撫養權,必須得到孩子的認同,讓孩子更願意跟母親一起生活。當然讓孩子作這樣非此即彼的選擇未免有些殘酷的。
第三、對於兩周歲以上十周歲以下的孩子,女方爭取孩子撫養權可優先考慮的情形如下:
(1)女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女方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4)在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於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如,有家庭暴力、有證據證明的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5)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惡習等。考慮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
(6)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7)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2、撫養子女不盡責有什麼法律後果?
男女雙方在離婚的時候經常會因為爭奪子女的撫養權,在法庭上爭得面紅耳赤,那麼取得了撫養權的單親媽媽們就要切實履行法定監護人的職責,承擔起應有的撫養監護義務。尤其是年輕的單親媽媽,既要工作又要帶孩子,很辛苦,請保姆又沒有條件,有的就將年幼的子女送到老家交給父母帶養。現實當中就發生了父母帶養外孫子女而導致其受傷,另一方要求變更監護權,最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的案例。
這給我們的單親媽媽提了個醒:做為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單親媽媽在撫養、照顧、監護子女方面的義務,相對於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實際上是更重的。因此,單親媽媽千萬不能掉以輕心,如果沒有盡到應有的監護義務,造成了一些不好的後果,孩子的爸爸就可能以此為由要求變更撫養權。
3、撫養費可以變更嗎?
阿燕與阿明於2006年離婚,並簽訂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兒子由母親阿燕撫養,阿明每月支付300元的撫養費。離婚後,阿明每月支付300元的生活費給原告,沒有另外支付過教育費用及醫療費用。現阿燕認為物價上漲,且阿明月收入約7500元,300元的撫養費對其來說過低,遂起訴要求阿明增加撫養費至每月2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小孩跟隨母親阿燕生活,小孩父母雖然就其撫養費作出約定,但不妨礙小孩在必要時提出超過協議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法院在綜合考慮小孩的實際需要、父母的負擔能力以及當地的生活水平後,最終將撫養費定為每月1500元。
小編提醒:我國法律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在存在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或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等情形的,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4、離婚後可否取消對方的探視權。
對方提出要見小孩的要求是沒有辦法拒絕的,探視是受法律保護的,如果對方有過分的行為可以報警,自己是不能決定不讓對方探視孩子的,中止探視權要由法院來判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1)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2)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5、離婚後,應由誰對未成年子女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
夫妻離婚後,未成年人子女給他人的人身、財產造成了損害,應由與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進行賠償。但是,如果與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經濟能力不夠、獨立承擔賠償責任確實有困難的,可以要求不與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不與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不可以因為未與子女一起生活而拒絕進行賠償。
二、關於財產爭奪。
1、離婚怎麼爭奪財產?
(1)了解離婚事由。
a、感情確係破裂為其唯一理由。
b、下列情形為感情破裂的推定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即應准予離婚。
c、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d、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f、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g、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2)收集確鑿證據。
為了證明丈夫為過錯方,就要找出並收集他的過錯證據,而不是口頭說明。私家偵探可以通過各種方法進行取證,將丈夫婚外情真實情況用圖片、錄像、音頻等方式記錄下來,或者通過妻子的協助記錄其通話記錄、郵件等。
(3)婚後財產的確定。
應根據新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進行確定,分清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是個人財產,並根據證據程度來進行分析,過錯方應當如何進行賠償等事宜。
(4)婚後財產分配問題。
根據自己的意願來協助其選擇如何對婚後財產進行分配,分配的比例是多少,是否追加賠償等等問題。
2、發現漏分財產怎麼處理?
很多單親媽媽在離婚時,因為各種原因,在財產的處理上並不完善。比如曾經有位全職太太,離婚時做生意的丈夫告訴她公司虧損了,沒錢,她帶著孩子一分錢沒拿就搬走了,日子過得很苦,可是一年後她偶然得知原來前夫早就把財產轉移到另一家公司了,那麼從法律上說,這屬於隱瞞、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並且可以多分。遇到這種情況,就要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這不光是捍衛自己權益,也是為了給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長條件而爭取權利。
離婚後發現漏分財產如何處理。
在法院審理的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中,比例最大的案件是雙方約定了財產已經處理完畢或者雙方沒有財產爭議了,但離婚後一方又發現對方隱藏、轉移了部分財產,或者發現因為種種原因導致漏分了部分共同財產,往往發現漏分財產時距離離婚已經多年,掌握財產的一方最常用的對抗方式就是主張訴訟時效喪失。但是現在這招不靈了,因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這個問題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即只要是漏分了共同財產,就應當進行審理。
3、繼承份額別放棄。
曾經有一位非常優秀的女性,可是很不幸丈夫患了癌症,去世前留下遺囑:把一套房子留給她和孩子,另一套留給自己父母。可丈夫的父母卻將這兩套房子都占著,認為遺囑無效,因為這份遺囑是由兒媳婦代書的。
遺囑無效並非她與兒子就不能得到房子。因為遺囑既然無效,就按法定繼承繼承,她與兒子還有丈夫的父母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可以共同繼承這兩處房產。所以,遇到這類情況的單親媽媽,別忘記法律賦予您或者您孩子的繼承權,這是您的合法權益,應當爭取。
三、關於公婆的贍養。
兒媳是否有贍養公婆的義務。
網友提問:前年,我兒子不幸出車禍去世,我和我的妻子在家帶孫子,兒媳在深圳打工,我現在年老多病,經濟收入不行,我媳婦從不往家寄錢,我想問下,我媳婦有贍養我們的義務嗎?
律師回答: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可見,子女的配偶不屬於贍養人的範疇,所承擔的僅僅是協助贍養義務,法律也沒有規定兒媳對公婆、女婿對岳父母負有贍養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可見媳婦沒有贍養公婆的法定義務。但從道義上來說,應予以照顧。我國法律鼓勵喪偶兒媳贍養公婆。《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建議你們多和兒媳溝通,互相諒解。
四、關於再婚復婚。
1、離婚後同居要注意什麼問題?
單親媽媽在經歷過失敗的婚姻後,不免會有「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的顧慮,因此現實當中出現了「試婚」這個名詞。關鍵問題是,同居期間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是當然共有的。所以,試婚的男女一定要頭腦清醒,處理好同居期間的財產問題,一方面爭取一些對自己有利的約定或做法,一方面注意收集留存好相關的證據,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還有一些夫妻,離婚之後,為了孩子著想,住在一起,其實這是很沒有必要的。
2、復婚怎麼辦理復婚登記?
經過愛情的磨難和離婚的波折,曾經水火不容的冤家又發現了彼此的優點,愛的火花又重新點燃,兩個人又重新走在一起、和好如初,一家人又再度相聚、破鏡重圓。但是別忘了去辦理復婚登記。因為不辦理復婚登記,在法律上就不是夫妻,你的各種權益都得不到保障。比如,曾經有位單親媽媽因為丈夫有外遇離了婚,帶著孩子過了三年,前夫又浪子回頭了,兩個人又在一起,她想,經歷了這麼多,不再在乎那張紙了,就一直沒辦手續。結果一年後,丈夫又犯老毛病和另一個女人同居了。她認為他外遇有過錯,想告他要求賠償,法院不受理,因為她不是配偶,在法律上沒有要求對方忠實的權利,要分割這三年的財產,法院認為同居關係,財產屬於男方個人的,後來禍不單行,男人死了,她因為不是配偶,連繼承權都沒有。
復婚的手續:
(1)申請。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填寫申明書。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並且,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3)審核並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審理復婚登記手續後,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4)復婚登記證。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後,要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3、怎麼才能避免再婚財產?
曾經有位單親媽媽與前夫離婚後帶著女兒嫁給了一個公務員,離婚時單親媽媽分到了一套大房子,丈夫住進來了,後兩人分道揚鑣。單親媽媽怎麼也沒想到離婚時,丈夫認為這套房子的房產證是在他們結婚後才拿到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分割。法院認定是這位單親媽媽的婚前財產,不予分割?
雖然最終的結果有驚無險,但我各位準備再婚的單親媽媽們,在結婚登記之前先把各自的婚前財產進行有效確認,對再婚後的財產也可以合理約定,以有效避免婚後的財產糾紛。
怎麼才能避免再婚財產問題呢?
(1)再婚前的財產協議。再婚男女往往已經積累了一定的物質基礎,結婚時也會把自己的財產帶入婚姻生活,考慮婚前財產公證較容易得到對方的理解。可以自己列好財產清單,到公證處公證;出於對隱私權的維護,也可以請律師擬定婚前財產協議,做「律師見證」。
(2)再婚後的風險規避。再婚家庭既要考慮多個孩子的教育問題,還要照顧雙方老人,再婚夫妻常忽略自身的養老規劃。一般再婚夫妻已人到中年,因此,再婚夫妻必須為養老特別做計劃,包括從家庭收入中特別提取一部分資金作為雙方的養老基金,通過一些適當的理財手段讓這筆基金增值。有必要通過加入商業保險的方式增強自己的抗風險能力,可以購買養老性質的商業保險,比如養老年金保險、年金保險等等;同時還可購買重大疾病險、住院醫療附加險,以及適量的壽險,以防止因自己出現意外而影響家庭的生活質量。此外,若兩人經濟收入能力差異較大,收入高的一方應該規劃保額較高的壽險或意外險,指定孩子和配偶為受益人,擔負起對家庭的保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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