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根據《合同法》第190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案情簡介:孫女不盡心贍養
市民杜某在老伴去世後,決定將其名下的一套私產房以買賣的方式贈與孫女,由孫女負責他的生養死葬。2009年10月13日,杜某與孫女簽訂了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約定孫女小雪以總價款22萬元價格購買杜某名下的上述房屋。由於當時小雪尚未成年,其父作為監護人代為辦理了相關手續。合同簽訂後,小雪並未支付購房款給杜某,杜某仍在該房屋內居住,由其子即小雪的父親照顧他的生活。2012年6月13日,小雪父親去世。同年7月19日,杜某的三個女兒及其侄子在杜某在場的情況下,與小雪簽訂了一份協議,約定:由於小雪本人繼承了爺爺杜某的上述房產,故杜某以後養老送終一切事宜由小雪全權負責承擔(如生病及時積極治療等)。若小雪能按所承諾的事宜去做,杜某三個女兒將放棄父親身後一切遺產繼承,全部家產歸小雪所有;如若小雪不能履行承諾,則杜某房產及一切財產回歸杜某所有。 據杜某稱,自房屋過戶後,孫女小雪即對他的生活不管不問,特別是現在杜某年老又突發疾病,小雪卻連探視也沒有,一切醫療費用均是其女兒承擔。為此杜某曾多次委託親屬找小雪要求其履行承諾,小雪總是拒絕。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杜某一紙訴狀將小雪告上法庭,要求依法解除二人簽訂的名為買賣實為贈與的房屋買賣協議,將涉訴房屋返還給自己。訴訟中,被告小雪辯稱,爺爺的起訴並非他的真實意思表示,請求撤銷的訴求已經超過法律規定除斥期間,應當判決駁回。
法院判決:涉案房產歸原告所有
根據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為,原告和被告雖就涉訴房屋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並將產權過戶至被告名下,但協議簽訂後,被告並未依約定向原告支付購房款,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實為贈與合同。而且,原告三個女兒及其侄子與被告簽訂的協議,及原告房屋過戶前後一直居住於訴爭房屋的事實表明,原、被告之間的贈與合同為附贍養條件的贈與合同,現被告不能盡到贍養責任,原告的訴請應當予以支持。
關於被告主張原告的撤銷行為已過除斥期間一節,按法律規定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原告2013年2月因為醫療費的承擔與被告發生矛盾,後於同年2月28日訴至法院,並未超過六個月的除斥期間,故被告的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原被告間簽訂的房產買賣協議,涉案房產歸原告所有。
律師說法:贈與合同可以撤銷的情形
根據《合同法》第190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192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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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女不盡心贍養 爺爺撤銷贈與房子不給了[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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